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四川省2021年第一批新增和
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1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相关要求,我局对2021年第一批50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系原我局公布的四川省2020年第二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履行了相关定价程序,现将相关项目试行价格及6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50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2)。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三、根据相关规定,放开“机器人辅助骨科手术”等6项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书面告知医疗保障局。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地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将按规定予以调整或撤销。
六、本通知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期间为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原申报医疗机构报送项目试行期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经省医疗保障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发布。
七、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2021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
行价格表
2.四川省2021年第一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
行价格表
3.四川省2021年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
目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8日
附件1
四川省2021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表
附件2
四川省2021年第一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表
附件3
四川省2021年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