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部分区域学习借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经验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4〕75号 2014年8月12日
(已失效)
成都市部分区域学习借鉴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方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成都市部分区域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经验,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率先将成都市部分区域建设成为内陆开放示范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通过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努力将成都市部分区域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内陆开放示范区,为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实施区域
在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含高新、双流园区)、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2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总面积8.77平方公里,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探索形成的、不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成熟经验,积极开展投资、金融、贸易便利化等改革试点。适时将我省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纳入实施范围。
三、主要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着眼于可操作、易复制、出实效,首批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包括4个方面17项任务。
(一)建设开放透明投资管理制度。
1.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进一步提高开放度、增加透明度和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为目的,研究制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内资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营造有利于国内外投资者平等进入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实施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地方企业在境外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金融类、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除外),由核准改为备案。进一步健全境外投资服务促进平台,实现融资、保险、法律、咨询、会计、信息等配套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3.创新商事登记制度。推进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先照后证”,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限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企业准入“一窗办理”制度,强化并联审批和限时办结,实施省、市、监管区域(场所)三级联审工作机制,实行一窗办理许可决定和证照,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和部分事务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推进更加便利的贸易监管制度。
4.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开展“一报一审”通关模式改革。实施通关无纸化作业,加快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动口岸实施海关和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监管试点。(责任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推进更加便利的海关监管制度。实行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保税展示交易(部分需国家有关部委批复才能开展的项目除外)、境内外维修、集中申报、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等海关监管创新制度。(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6.积极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功能。继续大力推动保税加工发展,加快推进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发展,推动建设保税物流分拨、检测维修、展示销售、研发、结算等中心。支持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和资源配置平台,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责任单位: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省投资促进局)
7.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制度。实行预检验核销、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特殊物品检疫监管和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等检验检疫改革举措。(责任单位: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推进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创新。
8.扩展境外融资渠道。设立短期外债专项指标,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从境外融入外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9.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10.开展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金融业务。深入推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结算中心。启动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丰富跨国企业集团总部集中管理资金手段。(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11.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制度。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探索个人经常项下和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丰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手段。(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12.推动融资性租赁行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联合租赁模式下使用外币结算。(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13.推进有利于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汇制度改革。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制试点,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意愿随时向银行申请将外汇资本金结汇使用,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政策空间。(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4.建立安全审查制度。推动建立外资企业准入阶段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明确安全审查范围和内容,建立发现识别机制、初步审查机制。探索建立安全审查信息共享和定期巡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15.建立反垄断审查制度。形成日常监管、信息共享、投诉举报等组成的垄断行为发现和分析甄别机制。建立反垄断机构间双向抄告、案件移送和定期会商机制。(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16.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建设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征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的登记信息、审批信息。及时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即时信息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将失信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协调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商务厅、省法制办、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7.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准入、认证鉴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将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等事项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鼓励商事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发挥作用。(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
四、时间安排
成都市部分区域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要力争在1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具体分3个阶段进行。
(一)2014年7月—2014年8月,方案细化阶段。省直及中央驻川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可操作的细化措施。
(二)2014年9月—2015年6月,组织实施阶段。省直及中央驻川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细化措施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快推进实施。
(三)2015年7月—2015年8月,总结评估阶段。省直及中央驻川有关单位要对学习借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问题,提出建议。特别要结合上海自贸区的最新改革进展,形成进一步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的思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统筹,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具体牵头,成都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省直及中央驻川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成都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成都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学习消化上海自贸区在制度创新方面形成的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方案,落实工作目标、工作机构、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等,确保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工作有序开展。
(三)主动对接,强化协作。省直及中央驻川有关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要主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上海市有关部门、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的联系,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了解最新动态,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