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
印发《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
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科规〔2020〕6号
各市(州)科技、知识产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12日
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省探索“产权驱动创新”路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的创新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和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有关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广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安排,现就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把高质量发展的基点放在创新上,坚持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健全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探索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机制,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把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
——坚持创新导向。坚定不移把创新作为新时代治蜀兴川的根本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聚焦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赋权模式,以产权驱动创新,积极营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
——坚持市场导向。聚焦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求,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研人员瞄准市场技术需求、前瞻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创造新的增长点。
——坚持成果导向。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新机制。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到2022年,分级管理的决策机制初步健全,科技成果赋权形式基本成熟、操作流程更加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评估体系更加科学合理,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作用更加明显,引导科技成果质量明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显著成效,培育一批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和创新型产业。
二、改革内容和范围
(一)改革内容。
1.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2.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3.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和保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已赋权的相关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将已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参加范围。
1.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2.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3.中央在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7部门《关于支持中央单位深入参与所在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29号),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4.省内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经主管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5.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支持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1.对于授权专利的既有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单位可与其签订协议,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利权属变更。变更后专利维护费按照产权比例共同承担。
2.对于拟申请专利和已提交专利申请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专利。选择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的,单位与其签订协议后共同申请或变更专利申请权。
3.对于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秘密以及其他职务科技成果等,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4.对于授权或申请的国外知识产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赋权和转化。
(二)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决策机制。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统筹协调机制,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成立由科技成果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坚持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不谋私利,修订、制定、出台配套实施文件,统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管理流程,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情况,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应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配套办法,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成果处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单位应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具体管理办法,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操作流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授权相关机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规范分割确权或赋予长期使用权、成果定价、公开公示、协议签订、作价投资、公司组建等操作流程。单位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单位与成果完成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护等费用。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单位要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
(五)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或登记。高等学校、科研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探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试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以及公司破产清算时区别于有形资产形成的国有股权的管理办法。
(六)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单位相关部门决策的参考。
(七)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加强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已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按所有权权属比例享受相应的权益。未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成果完成人予以奖励。
(八)探索建立对成果转化人的激励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将中试成果数量、转化成果数量、孵化企业数量、企业销售收入、吸引社会投资、带动就业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纳入成果转化人职称评定体系。单位可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含技术转移机构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奖励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协议约定方式与成果转化人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
(九)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单位应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开展科技成果筛选、技术评估、转移转化、企业孵化等全流程服务。支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中试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探索“实验室+中试机构+孵化器”全链条成果转化机制。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
(十)建立成果转化绩效导向的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完善人才评聘体系,以成果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和人才评价等方面,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论文数量为考核内容,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改革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分类评审体系,在项目申报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在项目验收中探索建立以研发成果质量和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估制度,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省科技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实施改革工作,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成员单位和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细化有关操作办法,全面落实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权属及变更等相关事项。省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基金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支持赋权科技成果转化。
(二)强化评估评价。建立改革报告制度,参与改革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对上一年度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进行自评,每年1月30日前将自评情况或总结(含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科技厅报备。科技厅会同教育、财政、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开展评估。
(三)强化宣传引导。科技、财政、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政策性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问题要开展培训,建立咨询渠道。要及时总结提炼改革经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进一步提升改革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四)强化担当作为。建立改革容错纠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改革创新,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的,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单位通过挂牌交易、拍卖,或协议定价成交并进行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