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中籼稻
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川发改经贸〔2014〕83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分行、中储粮直属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2104号),为做好我省今年中籼稻收购工作,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现将《四川省2014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下简称《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粮收购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中籼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验收入库,共同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和指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利用现有收储能力,确保我省中籼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2014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成都分公司
2014年9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2014年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210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124号)有
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对四川中籼稻实行最低价收购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8元,是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籼稻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即一至五等。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的中籼稻具体收购价格,由委托收储企业根据等级、杂质、水分等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规定确定。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籼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第四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共同提出执行中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各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油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其中,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库点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条件,清杂、检验设备等是否齐全。市(州)粮食局负责审核库点收购资格、工商注册、仓储单位备案、统计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等。农发行市(州)分行负责审核库点是否在农发行开户、企业信誉、资产抵押、担保及负债等。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共同审核库点在过去政策性收储和销售出库执行中有无违规行为,将上述初步审核结果上报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进行委托收储库点的资格认定。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容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中籼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要在收购启动前将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为规避政策风险,采取签订委托收购、收储合同及“市县联保”措施,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合同》、《联保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和协议上签章。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交纳收储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以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可免交。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要将收取的保证金专户存入农发行,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收购启动前,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会同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做好委托收储库点的空仓验收,对库存商品粮进行登记,张贴规范统一的政策信息公告,公布受理举报方式,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
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应及时申请安排县内集并、根据其自身监管能力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或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增设的委托收购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并报送中储粮总公司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要跨县集并等办法解决的,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上报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审核后,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将审核情况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农发行四川省分行、省财政厅,并由上述部门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提出申请解决。
第五条 本预案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或下跌到每市斤1.38元时,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农业厅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启动预案。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预案启动区域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籼稻。在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要共同做好价格监测,以县为单位,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之上时,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要及时要求相关委托收储库点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农发行市(州)分行要停止当地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
第六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做好最低收购价中籼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要与预案启动同步向委托收储库点提供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七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中籼稻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八条 中籼稻上市后,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要督促本地参与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预案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九条 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籼稻收购情况及时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用),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按规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低于每市斤2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达州、宜宾、德阳、乐山、雅安市由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为保证收购需
要,现指定四川达州国家粮食储备库、宜宾黄桷庄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阳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中储粮眉山直属库、中储粮成都直属库分别作为以上五市稻谷托市收购承贷主体。收购结束并验收合格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指定的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对于移交后发现稻谷托市收购期间的有关问题,由粮食承贷企业、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粮食退出库存造成的损失,先从委托收储库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收回部分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从县、市范围内其他委托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并由粮食承贷企业、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有关贷款事项由农发行研究确定。
第十条 预案执行期间,各委托收储企业要按照《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向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所在地直属库和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每五日上报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籼稻数量,并分别逐级汇总上报相关部门。具体报送时间为:五日报,逢5日、10日期后第一个工作日11:00之前,每5天报送一次;月报报送时间为月后3日前。统计上报数字必须及时、准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如因质量验收达不到本预案要求而退出的,必须出具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和市(州)粮食局、农发行市(州)分行共同验收的报告,并报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批准后,方能调整。
为了解中籼稻收购数量及资金供应情况,加强管理,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要将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进度情况每月抄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也要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和四川省粮食局。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中籼稻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要会同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其中质量检测,由上述三家单位共同委托四川省各市(州)粮食质检机构负责。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要对各地验收情况及时组织抽检、核查,其中质量抽检由四川省粮油中心监测站实施。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中籼稻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购库点的质量档案,原则上做到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质量依据。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确保储粮安全。
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市(州)粮食局、农发行市(州)分行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中籼稻质量验收结果于2015年2月20日前汇总报中储粮成都分公司。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中籼稻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并从委托收储库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收回部分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从县、市范围内其他委托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并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四川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共同负责督促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和承贷地方粮食企业、市(州)粮食局、农发行市(州)分行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并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收回企业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
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籼稻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收购工作结束后,省粮油中心监测站要对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籼稻进行逐仓检测。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稻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这部分稻谷流入口粮市场。具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的最低收购价中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分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委托收储库点正常出库。如出现“出库难”问题,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点,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不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点,由市(州)粮食局会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农发行市(州)分行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最低收购价中籼稻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直属企业要自中籼稻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中籼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省农业厅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中籼稻市场价格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省粮食局负责监测中籼稻市场价格,监督政策的执行,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成都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库点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和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要将执行情况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中储粮总公司,抄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和农发行。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及直属企业开展最低收购价中籼稻收储工作;地方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对最低收购价中籼稻收储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各级分支行对本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籼稻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驻库监管制度,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市(州)、县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共同确定监管人员,每个收储库点至少派驻一名监管员,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托市粮食收储全程进行监管。其中: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自身收储
库点、其他中央企业收储库点和省级直属企业收储库点,以及代储中央储备粮收储库点的驻库监管工作;市(州)、县粮食局负责市(州)、县委托收储企业的驻库监管工作。市(州)、县农发行派员协助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市(州)、县粮食局监管工作。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及直属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行分级联合开展巡查,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