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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4〕637号    2014年11月10日


  

 

各市(州)农业(畜牧、畜牧食品、畜牧兽医、农牧)局(委):

  为切实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生鲜乳质量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生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密切关注。近年来,我省按照农业部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总体形势向好。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挑战。随着机构改革的加快推进,市(州)、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职责和人员都有较大调整变动,对改革期间监管工作平稳过渡、无缝对接、力度不减提出新要求;学生饮用奶不断推广,新型经营业态"鲜奶吧"快速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农业部又对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监测统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要求各地年内启动使用新系统上报生鲜乳收购月度监测报表和收奶站、运输车辆数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措施,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生鲜乳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加强标准化奶源养殖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标准》,加快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项目建设,推进奶畜饲养方式转变,提高奶牛养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水平。鼓励支持乳品加工龙头企业特别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采取自建、租赁、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为乳品加工提供优质可控奶源保障。各地要严格按照《畜牧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养殖档案管理,落实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养殖档案建立工作,督促养殖场(小区)做好生鲜乳生产过程各项记录,实现生鲜乳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严把准入关,切实做到只对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确保获证收购站达到《条例》“五有一符合”的规定。对生鲜乳运输车辆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的规定,从贮奶罐材料材质、设计制造、清洗消毒状况、运输人员条件、交接单执行情况等方面逐条审核,切实做到只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证。对到期换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不达标准的一律不得发证。各地在执法监管中,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农业部新制定的《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各环节监管。各地要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管理。要认真落实生鲜乳收购站月巡查、监管日志及巡查、日志、检测三结合制度,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许可证、运输准运证、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收购记录、检测记录、销售记录、奶牛养殖环节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对养殖档案是否健全、挤奶厅卫生是否达标、消毒卫生制度是否完善、饲料兽药票据是否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等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起生鲜乳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强"鲜奶吧"奶源监管,"鲜奶吧"奶源必须来自奶站自有的奶牛养殖场,保证奶源质量可追溯。

  (四)强化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各地要按照省厅下发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各地制定的抽检方案,配合检测部门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完成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省、市检测部门要加大学生饮用奶生鲜乳养殖场(小区)、收购站及运输车辆和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及运输车辆等重点环节的生鲜乳质量检测力度、增加检测频次。各县在配合完成省、市检测任务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争取县财政支持,安排专项经费进行抽检,逐步建立县级检测体系,做好重点环节、重点场站的检测工作,努力实现对辖区内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等实施以站、车、场为单位的抽检全覆盖。坚持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三、明确责任,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制

  (一)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川农业办函〔2014〕61号)要求,厅畜牧业处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贮运及奶站监管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等工作。市(州)、县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尤其要做好机构改革过渡时期和改革后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工作出现真空、缺位。要与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为每个收购站确定质量安全责任人,做到监管任务到人,监管责任到人,实现生鲜乳收购环节站站有人监管。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生鲜乳统计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各地要按农业部升级后的统计监测系统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信息化设备设施建设,做好生鲜乳月度收购统计、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等信息动态管理工作,按时上报和更新有关报表及数据。每月25日到次月3日,县上生鲜乳月度收购统计数据经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把关后,从网络系统报省上,省上审核后报农业部。要加强生鲜乳收购和运输许可的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确保今年12月1日起对全省所有持证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省厅将按照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和修订后的《四川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考核细则》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地生鲜乳监测工作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畜牧业项目安排挂钩。

  (三)着力提高奶农生鲜乳质量安全意识。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生产经营者进行生鲜乳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明确各环节主体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对奶农饲养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奶农生鲜乳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奶牛科学饲养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

  (四)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各地要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学生营养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举报和调查制度,切实做到对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打击。着力提高突发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问题,及时反应、及时上报、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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