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2〕2号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800元(每日36.8元);
(二)每月880元(每日40.5元);
(三)每月960元(每日44.1元);
(四)每月1050元(每日48.3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8.4元;
(二)每小时9.3元;
(三)每小时10元;
(四)每小时11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