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财规〔2019〕2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税〔2017〕1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