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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6号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商务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商务厅(简称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初审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厅。

  (二)将原省经委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入商务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五)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有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承担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

  (七)承担商务部委托的反垄断执法等相关工作的职责。

  (八)按要求承担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

  (九)加强自由贸易区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为企业拓展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十)加强服务贸易工作,推进服务外包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制订全省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要求承担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编制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拟订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和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八)拟订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对策措施,加强与自由贸易区、港澳台地区的商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设驻川商务代表机构的管理。

  (九)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对外贸易调查、产业损害调查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和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参与制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省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协调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我省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省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二)管理我省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四川省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三)规划全省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十四)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四川省商务厅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公文处理、秘书事务、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绩效考核、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接待等机关日常政务和行政事务。

  (二)综合与信息化处。

  研究提出全省商务发展和对外开放战略,分析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负责草拟综合性重要文稿,组织重大课题调研;负责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承担厅电子政务、政府网站及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承担商务志编纂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编制起草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统计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提出促进商务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建议,监督管理各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组织内部审计;负责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

  (四)法规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商务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审核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指导全省商务系统依法行政;承办本部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组织听证及行政赔偿等事务;承担全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

  (五)服务业发展协调处。

  按要求承担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工作,拟订相关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汇总分析全省服务业运行发展情况,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编制第三方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以四川省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和展销会等活动。

  (六)市场秩序处(四川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履行市场综合治理和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建设,受理商务领域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案件(线索)的举报投诉;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

  (七)市场体系建设处。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编制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流通标准化;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直销、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

  (八)商贸服务管理处。

  拟订商贸服务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餐饮、住宿和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行业管理;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社区商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九)市场运行调节处(四川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和茧丝绸协调工作;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国际经贸关系处(港澳台处)。

  协调对外经贸合作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对策建议;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并指导商务系统外事联络工作,管理商务因公出国(境)事宜,承办重要商务外事活动;承担商务涉外宣传工作。

  (十一)对外贸易处。

  拟订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加快外贸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进出口商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一般货物进出口年度计划,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建设外贸促进体系,指导赴境外各种经贸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指导协调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和外贸运输业务。

  (十二)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四川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监管。

  (十三)加工贸易处。

  研究提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承接加工贸易转移;负责加工贸易统计、深加工结转等业务管理,依法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

  (十四)服务贸易处。

  拟订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技术贸易和服务出口、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引进和出口工作,负责服务贸易促进和统计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五)外国投资管理处。

  指导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研究我省外商投资现状及发展趋势,参与拟订全省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商投资统计;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和增资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牵头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十六)外国投资促进处。

  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拟订外商投资促进中长期规划和利用外资、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外资并购工作;建立引资项目库和资源库,跟踪促进重大外资项目;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协调组织跨区域大型投资促进和外资政策宣传,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投资促进工作网络体系,承担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及商会、协会的联系与交流;指导协调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七)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指导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全省成套设备出口;拟订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全省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负责多双边对我省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对我省的赠款)。

  (十八)行政审批处。

  承担商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机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受理并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行政效能建设,指导全省商务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障等工作;指导全省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和商务行业商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遴选推荐驻外商务机构工作人员。

  (二十)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和原省外经贸厅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商业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物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十一)商业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原省流通行业办公室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十二)物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原省物资集团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商务厅党组按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14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单列管理派驻国(境)外人员行政编制5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厅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商务厅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3.境外投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商务厅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

  4.并购安全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二)根据干部本人条件,商务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主任可高配为副厅级。商业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物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的人员,随离退休人员基数减少进行动态调减。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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