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高危和重要用电企业供用电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电力函〔2015〕706号 2015年9月28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省电力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彻查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高危和重要用电企业开展一次为期两个月的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用电企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工作要求,高度重视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各级供电企业、高危和重要用电企业作为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各供电企业要依据《电力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配合本地经信部门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切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全面彻查企业供用电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消除设备缺陷,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构建政企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隐患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不发生对民生、对社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件。
二、责任分工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危化品仓库、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炼油厂、加油站、石油输送线站、天然气输送线站、天然气储存、燃气储配站、医院、大型商场、大型车站、机场、铁路、码头和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电子企业等高危和重要用电企业的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本市(州)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供电企业做好对用电企业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治工作,建立工作排查通报制度。
(二)用电企业负责产权范围内的电力通道、线路及用电设备的隐患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资金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分析查找突发停电对企业生产各环节和设备造成的危害和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和停电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本单位用电设备的低电压穿越能力进行梳理和自查,对低压脱扣、保护定值等进行升级完善,以提升设备抗电网电压扰动能力。配合当地经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做好安全隐患检查,认真整改。
(三)供电企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并对用电企业的用电安全开展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供用电安全。对用电企业现场检查发现的供用电安全隐患,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告知用电企业存在的隐患和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当地经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三、主要内容
(一)供电企业方面。
1.负责电网内部变电站、输电、电缆线路及通道等外部电源的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和治理工作。
2.负责对用电企业开展用电检查,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电企业的受电装置。
(1)用电企业供电电源是否双(多)电源。
(2)用电企业自备应急电源是否配置,容量是否满足要求。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是否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闭锁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至少每半月做一次启动试验,并做好记录。
(4)用电企业保安负荷是否独立、是否为专用回路供电;保安负荷是否有应急救援供电专用接口。
(5)用电企业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试验状况。一是受电设备本体检查维护;二是高压电气设备周期试验;三是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周期校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核对;四是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可靠性检查;五是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检查;六是电气设备操作电源系统检查。
(6)对于不同性质的用电企业,是否配置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如压力、温度、各类气体的测试监控等。
(7)用电企业的安全规程、操作制度、应急预案、模拟一次接线图、安全工器具、消防器材是否具备。
(8)用电企业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9)用电企业是否有反事故措施和突发停电救援保电应急预案,以及不同季节用电安全的措施。
(10)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11)历次检查发现的受电装置及其电气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缺陷的整改情。
(12)电能计量装置是否完好、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封印完整。
(13)电能量采集系统是否完好,通信正常。
(14)用电企业无功补偿装置是否完好,自动投切准确可靠。
(15)是否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
(16)受电端电能质量情况。
(17)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情况。
(18)用电企业的电气设备运行记录、维护记录。
(二)用电企业方面。
1.对存在的用电隐患进行自查自纠。
(1)双(多)电源供电是否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配置。
(2)应急自备电源和容量是否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配置,应急自备电源设备工况是否良好。
(3)变压器、断路器等设备及配套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及带病运行,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做好设备的试验和消缺工作。
(4)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周期校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核对。
(5)应急自备电源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可靠性检查。
(6)供电电源切换时间是否满足最大允许停电时间。
(7)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的检查。
(8)电气设备操作电源系统检查。
(9)消防、防涝、防小动物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备。
(10)突发停电事故对企业生产影响和设备危害的危险点分析,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情况。
(11)不同性质的企业,是否配置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如压力、温度、各类气体的测试监控等。
(12)电气值班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3)配电装置的布置是否满足安全净距,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4)用电企业供电线路敷(架)设方式等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其与易燃易爆品的间距是否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2.抗电网电压扰动用电装置检查。
对采用“零秒”断电的低压脱扣装置、变频器和PLC控制器的用电企业进行梳理,全面掌握低压脱扣装置、变频器和PLC控制器断电时限的设置,对变电站高低压母联备自投动作值、动作时限进行合理优化、增加相关的延时功能,对重要控制系统和装置要配置动态电压暂降补偿装置,调整低电压保护装置、变频器和PLC控制器的延时时限,保证在电压暂降期间能够继续工作,尽最大可能解决用电设备对电压暂降的敏感性问题,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
强化UPS电源和蓄电池管理,做好蓄电池充放电管理,确保UPS电源和蓄电池能够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3.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企业。
一是按照《重要用电企业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2012)6.2.5条,“如果用户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应当自行加装电能质量控制装置”。二是对于可不配置低压脱扣装置的用电企业,不应配置低压脱扣装置。三是须配置低压脱扣装置的用电企业,低压脱扣装置的延时定值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躲过供电电压重合闸时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中旬前)。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企业制定本地、本单位用电企业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深入动员、层层落实,明确排查对象、责任范围,细化步骤和时间节点等,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用电企业自查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底)。
各供电企业、高危和重要用电企业全面开展隐患自查,组织力量对电力设施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自查结果和整改方案报当地经信部门和供电企业。
(三)排查阶段(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供电企业,对当地电网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抽查或现场检查,督促用电企业和供电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整治,并对重大隐患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
(四)总结阶段(11月底)。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供电企业要及时总结本地、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对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未得到有效整改的用电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督促限期整改;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通报。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务求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高危和重要用电企业要建立整改档案,定期会同供电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办,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上报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主导,政企联合、供电企业提供技术协助,用电企业实施的上下联动的用电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力度,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的相关县(市、区),要严肃问责;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频繁发生的企业,要严肃查处。
(三)供电企业、高危和重要用电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从严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高危和重要电力用户的安全管理,加大用电安全检查力度,督促隐患排查和整改。高危和重要用电企业要积极开展本单位的隐患自查整治,对危害安全生产的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确保限期内整改落实到位;对短期内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制定保障供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