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川办发〔2012〕73号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资源增长、林农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产业引导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林农增收、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林下经济发展符合实际;坚持政策扶持,确保林农得到实惠、产业得到发展;坚持科技帮扶,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得到持续提高;坚持机制创新,确保林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增强林农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定增长,林下经济产值占林业总产值的比重显著提高。到2015年,农民林下经济收入人均增加200元。
二、主要任务
(四)科学规划林下经济发展。围绕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林分特征和林地构成,充分发挥特色农产品、林产品区域优势,结合全省林业产业布局和连片扶贫、产村相融,制订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分区域确定重点发展产业和目标。把林下经济发展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石漠化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及现代林业重点县建设、生态旅游发展紧密结合,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充分发挥林农主体作用,尊重林农意愿,突出当地特色,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方向和模式。在成都平原、川中丘陵、川东、川北等地区,以发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生态旅游为主;在川西高原地区,以适度发展林下产品采集、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存和驯化利用、森林生态旅游为主;在川南地区,以发展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为主。到2015年,全省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面积达到林地总面积的10%,产值突破300亿元。
(五)积极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品牌产品,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宣传力度,打造森林食品、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通过典型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发展模式,辐射带动广大林农积极参与林下经济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在山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投资建立基地,带动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和林农增收。到2015年,全省建成规范化、规模化示范基地30个。
(六)大力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协调整合林业、农业、畜牧食品、科技等部门的科技力量,加强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林下种植养殖技术、优势品种等研究与开发,提升林下经济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通过“科技下乡”、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大院、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林农的技术服务指导,引导广大林农科学发展林下经济。积极搭建林农专业合作组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平台,加快良种选育、无公害林产品生产、林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森林防火、疫病防治等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强化人才培养,积极开展龙头企业负责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技术骨干和林农培训。
(七)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林农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林下经济,实现林业立体开发,周期长短结合、互补互助,提高林农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建设相关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加强林权管理服务工作,为林农提供林权登记、变更、评估、交易、融资及林产品价格公示、纠纷调处等服务。加快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建设林下经济产品专业市场,发展林下经济产品规模化交易。加快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林农规避市场风险。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农超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提高流通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林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九)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特色,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防止坑农损农现象发生。做好从事林下经济的自然人、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档案,搞好管理与服务。妥善调处各类林权纠纷,确保林农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十)提高林下经济发展水平。支持发展市场短缺品种,优化林下经济结构,切实帮助相关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引导林下经济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开展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溯源、检测体系,确保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三、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林下经济发展是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扶贫攻坚、农村发展和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把发展林下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扎实推进林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注重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林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畜牧食品、水利、扶贫移民、科技、金融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扶持、监督检查、监测统计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形成共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
(十二)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以林农、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对市场前景好、带动性强的林下经济优势产品,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集中发展。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与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林下经济技术推广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畜牧食品、商务、林业、扶贫移民、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天然林保护、森林抚育、公益林管护、退耕还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富民、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项目,林业基本建设、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资金,应紧密结合各自项目建设的政策及规划等,扶持林下经济发展。
(十三)强化政策扶持。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政策规定的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应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生态脆弱区域、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予以重点扶持。运输鲜活林下经济产品,符合国家关于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按规定减免车辆道路通行费,降低运输成本。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林下经济发展,优化审批流程,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业务开展,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要加大贴息扶持力度,切实增加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覆盖面。
(十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林下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连片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专项规划优先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农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的用水执行水利工程分类供水价格;涉农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的用电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切实解决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基础设施薄弱的难题。
(十六)巩固集体林改成果。扎实做好集体林改“回头看”工作,提高分山到户比例。对“分股不分山”的集体林地要帮助完善经营机制,使林农权益得到保障。加强林权档案管理,逐步建立林权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林权纠纷调处机制,尤其要做好民族地区、移民地区和地震灾区林权纠纷调解,强化属地责任,构建和谐稳定发展环境。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林下经济扶持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简报、横幅、宣传栏、板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大力宣传发展林下经济有关政策。通过全面、集中、有效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林下经济政策的认识,让群众了解政策、吃透政策,真正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实惠,促进林下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