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0〕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同一通用名的非中选药品。
二、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由患者和医保按规定分担。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川医保发〔2019〕35号和川医保规〔2019〕6号文件要求,加强中选药品的使用监测和考核,确保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能够及时保障供应。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衔接,平稳有序实施,确保社会稳定。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应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引导患者合理用药。
五、原《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45号)中有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