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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动全省金融生态环境

建设的意见

 

川办发[200776号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经过近3年在部分地区的重点推动,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整体工作规划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决定今年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推广扩大到全省21个市(州)。为进一步指导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改善四川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今后5年全省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主题,继续坚持“政府主导、人行推动、各方联动”,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区域经济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更好地发挥金融功能,助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通过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使全省征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水平明显提高,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债权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资产质量不断优化,金融创新有力推进,金融服务明显改善,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列入年度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省直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市(州)要明确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规划、任务和步骤,探索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检查、定期考核,充分调动各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大力推进信用环境建设

(一)继续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开展清收公职人员贷款专项活动,重点查处恶意逃债行为,培育政府公职人员信用意识。全面推进政府与金融机构“借、用、还”一体化的融资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创新政府融资管理新模式;有效整合政府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政府信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杜绝行政行为和地方保护对金融活动的直接或间接干预,完善政府自身金融债务的法律手续,制订年度还款目标和还款计划。

(二)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广泛开展第三方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公布一批“诚信企业”名单,建立和完善诚信企业“红名单”激励制度,增强诚信受益的示范效应,增强企业诚信意识。

(三)省劳动保障厅要牵头深入推动“信用社区”建设,依托社区信用平台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推动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全面开展,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作用,让更多有创业愿望和有就业能力的人通过政府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继续深入全面开展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在当地政府支持下, 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大力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已建成的信用乡镇要切实兑现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和贷款额度高于其他村(镇)的鼓励措施,培养信用示范户,提高农民信用意识。

(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牵头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基础数据库建设,积极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四川省企业信用征信数据库建设。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工商局要协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与省中小企业局一起组织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四、全面开展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工作

(一)完善金融涉诉案件协调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商请同级政法委建立金融涉诉案件协调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金融涉诉案件执行情况通报会,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商请司法部门组织开展以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为重点的金融执法环境整治活动,开展“金融案件强制执行”活动,集中执行一批数额大、时间长的银行胜诉案件;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审结案件切实提高金融债权执行回收率;开展对金融涉诉案件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

(二)继续开展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工作。省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征信系统的作用,及时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进行通报;工商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登记、年检等手段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商请政法部门牵头制订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限制措施并对逃废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五、加强中介体系建设,规范中介服务环境

(一)加快发展并规范担保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改组、改造政府类政策性担保公司,大力推动商业性担保、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创新担保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沟通合作,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

(二)加快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培植一批诚信水平高、有代表性的大型专业化中介机构,形成良好的中介行业道德风范。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牵头对中介评估机构依法进行清理整顿,规范中介评估市场,规范、简化不动产评估、抵押登记手续,统一中介机构收费标准,规范中介市场秩序。财政等有关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诚信中介”创建、评选活动,实施社会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信息披露和通报制度,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的提升,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金融机构要建立中介机构金融信用档案,及时在金融系统内部通报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信息,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六、建立和规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沟通协调平台,构建新型银企关系

(一)完善金融例会制度。由市(州)人民政府金融协调部门牵头,按季召开有政府综合经济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参加的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研究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分析判断金融运行态势,通报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经济决策,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调整信贷结构、确定信贷投向、促进银企合作提供依据。

(二)搭建融资对接平台。搭建银政企交流平台,加强银政企之间的沟通协作,拓宽银企、银政联系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互通制度。由市(州)人民政府金融协调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经委、人民银行、银监局、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及时筛选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和项目,分行业、分区域不定期举办专题洽谈会、推介会,多渠道促进银企合作,有效满足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需求。

(三)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借助政务网建立重大项目推介及资金需求资料库,按季度向金融机构推荐企业产品、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向金融机构介绍资金需求动向、经济结构调整等重要信息。金融机构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疏通银政企信息交流渠道和合作渠道,形成银政企三方互惠共赢的良好局面,构建新型银企关系。

七、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平台,大力开展金融创新

(一)省直有关部门要在加强金融环境建设中全面改善金融业发展条件,把金融业作为全省支柱产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金融机构深化改革,改进和完善金融市场,优化区域金融结构和城乡金融布局,深入研究解决金融机构发展的重点问题,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帮助支持其做大做强。

(二)各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切实改进金融服务。要在发展中把握和防范金融风险,切实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客户筛选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主动改进金融服务,真正实现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借助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平台主动适应社会金融服务需求的发展变化,围绕县域经济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拓展信贷业务,创新业务品种和信贷工具,有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八、全面加强现代金融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金融舆论环境

发挥新闻传媒的作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宣传金融法规政策,普及现代金融基础知识,传播先进金融文化,推介各类金融工具,引导居民投资行为,提升防范金融风险意识,提高全民金融素质,为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九、以县(市、区)为突破口,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创建活动

各市(州)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创建活动,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要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司法环境建设、社会信用培育、建立新型银企关系、整顿中介机构秩序等重点工作,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好的做法和经验,力争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取得实效。为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引向深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改进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现代农业的金融服务,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在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开展“改进县域金融综合试点”。通过推动金融组织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促进县域和农村金融业发展,改进县域金融服务市场,切实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十、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机制

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的监测指标和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定期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督查,将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任务纳入对各单位的行风评议和目标考核,由省财办对各市(州)、各部门的金融生态环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定期将各地工作情况和考核测评结果进行通报,确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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