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危爆物品管控工作的意见
川府函〔2016〕17号 2016年1月2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射钉器材等危爆物品具有高爆、易燃、剧毒、强腐蚀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或发生中毒、污染等灾害,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具有严重危害性和破坏性。我省是危爆物品生产和使用大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多、数量大,运输距离远、路况较复杂,安全监管难度大、任务重。为全面加强危爆物品管控,坚决遏制重特大危爆案件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全流程监管,确保危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安全
(一)加强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借鉴雷管生产编码模式,在省内探索民用爆炸物品、射钉弹生产包装统一标识(危险品标志、生产点简称及生产日期),严格落实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包装“一书一签”,确保危爆物品可以追踪溯源。制造、销售企业销售射钉器材、射钉弹应严格落实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等严格实行实名制。
(二)加强储存环节安全监管。危爆物品储存仓库、容器及设施必须达到规定安全标准,针对不同种类危爆物品存储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和视频监控等措施,确保所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严格把好危爆物品储存库(容器)选址、建设、安全评价和验收关,凡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依法不得投入使用。严禁在已有的危爆物品生产厂区、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内规划新建建筑设施,现有违规建筑由相关部门督促依法限期拆除。
(三)加强运输环节安全监管。严禁非专用运输车辆从事危爆物品运输,不得超量、超范围、超时限运输危爆物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保持规定路线和车速,途中经停应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密集区域,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寄递、物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和实名寄递制度,严禁违法收寄、运输危爆物品。
(四)加强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危爆物品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落实作业现场安全责任,爆破作业现场领取、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有完整记录并签字确认;严格落实危爆物品出库登记、作业实施用量核查、安全使用检查制度,坚决防止危爆物品在使用环节漏管失控、丢失被盗,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落实爆破安全规程要求,规范爆破作业活动项目管理。严格落实过期危爆物品销毁审核和现场监督制度。
二、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危爆物品信息化、一体化管理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危爆物品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由公安厅牵头建立覆盖危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含销毁)全流程的省级危爆物品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整合省级公安、安全监管、国防科工、交通运输、质监、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单位)现有涉危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危爆物品流向等相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一网统管。按照省、市、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能,分配相应的使用权限,开通相应的使用功能。
(二)全面采集危爆行业相关信息。危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含销毁)单位应将危爆物品各环节信息即时录入信息平台,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应对企业录入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实,确保数据准确、录入更新及时。危爆物品生产车间、储存库房全部按标准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主管部门平台实行动态监控,同时就近接入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监控系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规定,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数据接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三)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应用。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托信息平台,结合本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动态查看危爆物品的运行轨迹,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升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危爆物品所有行政管理业务一律通过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杜绝体外循环和手工开证,实现危爆物品流向全程信息化监控。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危爆物品运输车辆轨迹信息,有针对性地强化治安卡口定点检查和路面动态巡查,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危爆物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爆物品从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制度,及时开展隐患自查和问题整改,坚决防患于未然。涉危爆单位必须逐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全面落实单位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违法违规从事危爆物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存在安全隐患不予整改的单位,依法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
(二)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建立健全涉危爆物品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严格审核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资格,对有法定禁止从业情形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已经取得有关从业许可的要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对违规销售危爆物品的,发生危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和爆炸等事故以及寄递企业违法收寄危爆物品的,要迅速查明原因,从严查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记入社会征信系统。
(三)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危爆物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坚决将安全监管抓紧抓实、将危爆物品管严管牢。公安、安全监管、国防科工、交通运输、质监、环境保护、工商、邮政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涉危爆单位加强内部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对因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危爆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陷入非法利益格局、插手干预危爆行业市场行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纵容。
四、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一)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单位)既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任务,又要加强横向沟通、部门协作,确保各环节监管形成完整链条,实现封闭式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爆物品管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监管形势、通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行业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针对危爆物品安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严重安全隐患,相关监管部门(单位)要统一认识、协调联动、无缝对接,适时开展集中检查、联合整治,形成监管执法工作合力。
(二)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依法对涉危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查处。督促各涉危爆单位建立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设施投入,落实24小时值班守护和视频巡查制度。加强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跟踪督查,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停业整顿。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危爆物品行业内的安全宣传,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范围,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检举揭发违法违规企业和违法购买、私藏、改制、使用危爆物品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奖励,特别是举报有价值且可能制造暴力恐怖或报复社会重大案件线索的,要予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