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7号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根据各地的要求,现就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费扣除问题。
企业发给职工的移动通讯费(含票据报销),可按川地税发[2003]71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在岗人员实发工资总额的2%范围内扣除;也可按每月人均100元以内扣除。企业选择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企业发生的固定电话费用按票据金额据实扣除。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当期预售收入,按相关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确认问题。
以竣工时间、交付使用时间、通过验收日期三者孰先确定为开发产品的完工时间。
四、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在其取得的各类收益2%以内据实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五、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中纳税人总收入的确定问题。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总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股息收入、租赁收入、其他收入。
六、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丘陵地区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的意见》(川地税函[2004]99号)规定,对农业产业化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龙头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七、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当年工资总额扣除数÷上年工资总额扣除数<当年实现税利÷上年实现税利
(二)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当年收入利润率÷上年收入利润率
当年工资总额扣除数,是指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的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扣除数,是指上年度税务机关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实现税利:税是指企业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外的所有应缴税金;利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利润总额;
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当年纳税申报表中的工资总额除以当年职工平均人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上年度税务机关实际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除以上年职工平均人数;
收入利润率,是指当年或上年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除以当年或上年企业总收入(总收入的内涵同本通知第五条)。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