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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保障四川省

公路畅通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川疫指发〔2020〕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保障交通畅通,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保障四川省公路畅通的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保障四川省公路畅通的七条措施

一、各地要对辖区内未经上一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擅自设卡拦截等情况进行清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车辆驶入或劝返。已采取堆放障碍物、挖断公路等方式阻断交通的,要立即恢复通行。

二、防控疫情期间,运送防疫急需物资、医患人员、生活物资等车辆,应急始发地和目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调拨和转运等相关信息,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由负责承运任务的单位或驾驶人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三、尽量采取“一检多认”方式组织通行。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设置防疫检测点,检测通过的车辆发放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的已检标识,在出口凭标识放行。交通流量大的检测点,按照有关要求采用快速体温检测技术,提高检测效率。

四、对已形成拥堵缓行路段和收费站,及时增派警力进行疏导和分流,并在前方收费站、交叉路口提前告知司乘人员,选择替代路径分流。

五、采取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防疫检测点、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劝返外地车辆等措施,应报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并及时公告。

六、国省道增设防疫检测点,应报市(州)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同意;农村公路增设防疫检测点,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同意,并及时公告。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以上措施,履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省、市加强督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如有疑问,请咨询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物资运输电话:028—85582946。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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