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
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府发〔2015〕6号 2015年1月19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精神,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目的是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充分认清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将专项清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投资促进局等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成立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是专项清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地区相关优惠政策;省直各部门负责清理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同)文件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含专项清理结果及保留政策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清理结果负责,对应报送而未报送或应废止而未废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清理处置
各地、各部门要对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出台的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现行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人民政府汇总后按规定程序统一请示国务院,按国务院审定意见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时间顺序
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5日前,将本地区(含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省直相关部门审核。省直相关部门于2015年3月5日前,将对市(州)分类处置方案的审核意见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
省直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于2015年2月25日前将专项清理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
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清理规范,加强审核把关,倒排时间进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企业以及投资者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充分理解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各方支持,实现政策清理的顺利开展。
附件:1.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2.四川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财政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2
四川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
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财政厅: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的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等;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包括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划分方面,对部分区域实施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分配政策以及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包括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汇总各省直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电价水价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审核省级涉企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对其中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违规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矿产等国有资源的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国资委: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低价转让国有企业资产、股权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牵头清理省级出台的越权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省法制办:负责对各省直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的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附件下载: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