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3〕34号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促进任务更加繁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电子信息、汽车制造、油气化工、航空航天等特色优势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加就业容量。在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制订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特别是启动实施“百镇建设试点行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一村一大”、“西部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积极研究配套政策,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相关经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和扶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征集比例。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大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的投入,探索实行项目制运作,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制定。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组织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参加短期培训、研修和到企业实践,提升其就业指导能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实行校企对接,鼓励和支持大、中、小型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集中宣传和政策咨询活动,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报名应征和办理入伍手续提供方便。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和“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活动”等专项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咨询服务,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健全全省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实现两网互联互通。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做到无缝对接。落实异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的政策。
四、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依托基层服务平台,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工作台账,对辖区内办理求职或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做好“一对一”服务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做好人岗对接;对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并落实援助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组织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重点予以帮扶和援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策,组织参加省上统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引导大型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通过见习发现人才并留用毕业生。对管理规范、政策落实、效果良好、留用率高的见习基地,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按照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省财政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给予帮扶,也要加大资助力度,重点帮助贫困毕业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学生、女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
五、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和高校,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进一步规范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制定考核措施,并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大学生就业观念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确保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