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8〕9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在深入总结义乌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商务部等7部委决定将试点扩大到温州、泉州、成都等地区。为积极推进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围绕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充分认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对打造便利化贸易新通道、全面提高全省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要作用,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为抓手,以制度体制创新为驱动,融入“蓉欧+”战略,拓展南向贸易,打造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出口贸易的重要平台,引领全省名优商品融入国际市场,努力推动全省贸易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地理范围:北至毗河,南至四环路,东至金芙蓉大道,西至北星大道;具体范围包括:成都国际商贸城所有区块;具体范围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公布。商品范围:在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并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认定的商品(海关总署2014年54号公告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货值范围: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主体范围:经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各方经营主体。
(三)基本原则。坚持激励创新,深刻把握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全力破解现行制度瓶颈,积极构建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适应的外贸管理体制和政策支撑体系。坚持促进转型,充分发挥国际门户枢纽和内陆开放高地优势,加快聚集四川优质品牌,优化市场商品结构,培育引进各类外贸主体,优化市场商家结构,努力促进全省贸易转型升级。坚持优化监管,着力打造顺畅的运作平台和监管服务体系,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规范贸易行为,全面提升监管质量,切实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坚持方便贸易,积极借助试点政策优势,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效衔接监管、税收、结汇等各个环节,促进贸易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切实提高市场和贸易开放度。
(四)发展目标。建立面向欧洲、中东和东南亚的国内商品输出中转站、海外商品采购地,打造具有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内外贸一体化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到2020年,实现试点市场主体达4万户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达300户以上,年交易额达800亿元,进出口额达300亿元,内外贸一体化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初步形成。
二、建立监管服务体系
(五)综合公共服务体系。依托现有机构和编制,成立市场采购政务服务机构,对市场采购经营主体进行贸易全流程服务。负责管理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依托成都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对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进行备案、报关、免税、收结汇和信用评价等管理,对国际贸易进行风险预警防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完成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
(六)信息共享服务体系。建立成都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构建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实现市场采购贸易流程和相关环节联网监管,实现货物交易状态查询,完成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和经营主体信用评价。
(七)资金及金融支撑服务体系。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等试点基础设备设施建设和市场外向度拓展。加强银贸合作,拓展融资渠道,对试点集聚区内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优化信贷组合,降低资金风险,发挥金融对市场采购贸易的支持功能。
(八)税务监管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成都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结合试点市场实际情况,明确经营主体责任,制定免税管理操作规程,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对已进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备案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除外),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九)市场准入服务体系。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前提下,放宽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准入条件。制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商品认定管理办法,只有在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的经商品认定体系认定的商品才能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市场集聚区内供货商、经营者、采购商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制度,未进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备案的经营主体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严防违法违规、不诚信经营者进入。
(十)信用评价服务体系。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由成都海关和成都市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对市场集聚区内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结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和差别化政策支持,对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供货商、经营者、采购商进行通报和联合惩戒,维护市场采购贸易良好经营秩序。
(十一)质量管理服务体系。明确经营主体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出口商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建立出口商品溯源机制,进行质量评价。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依托成都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各类商品质量信息,不定期进行商品质量抽检,定期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公告,提升出口货物质量。对涉及国外通报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成都海关牵头,成都市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调查处理,并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十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试点集聚区商品注册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商品商标信息纳入市场采购信用监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构建具有试点集聚区市场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处罚和退出机制。
(十三)违法查处服务体系。建立违法违规案件追溯、通报、查处机制,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依托成都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做好源头追溯,成都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和成都市市、区两级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及时对违法违规案件信息进行通报,各相关监管部门协同查处,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
三、提升试点承载能力
(十四)大力提升集货承载能力。依托试点政策和贸易便利化优势,吸引全省、西部以及全球范围内的优质商品及企业集聚,整合试点区域及邻近区域有效资源,构建西部最大的出口商品集散地和进口商品展示中心,切实提升市场货物集聚承载能力。
(十五)大力提升品牌承载能力。以培育高素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为重点,积极引进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不断丰富商品种类,重点打造“四川品牌馆”,推动产品品牌化、品牌名牌化,提高品牌商品的市场比例。
(十六)大力提升配套承载能力。加快完善试点集聚区内及周边区域的道路、公交、地铁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快规划建设餐饮酒店、商务办公、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配套服务设施,加快推进成都露天音乐公园、凤凰山体育中心等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全面提升试点集聚区产城一体功能。
(十七)大力提升物流承载能力。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重点扩大试点区域与天府国际机场空港、青白江铁路港的物流通道,完善航空、铁路、公路立体口岸开放体系,切实提升仓储、物流、港口联动力水平,努力形成四向拓展、联通海外的国际物流格局。
(十八)大力提升国际合作能力。重点利用南亚、东南亚市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不断拓展泛欧泛亚国际市场,强化与五大洲重点城市的经贸合作,着力加快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创新开展全球商贸推介活动,提升市场外向度,全面增强区域国际贸易功能。
四、实施试点扶持政策
(十九)主体准入政策。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前提下,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属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在成都海关注册登记;允许境外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二十)海关监管政策。成都海关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相关规定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进行监管,按要求实行简化申报。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规定,加强对市场采购商品主要出口市场国际贸易技术措施的研究。
(二十一)税收管理政策。成都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89号)规定,对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外汇监管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对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具有市场采购贸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支持市场采购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市场采购贸易跨境收支。
(二十三)产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对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制定专项扶持政策,促进投融资便利化,加快完善产业配套政策,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优化调整,促进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外贸经营活动,助推贸易新业态的培育与引进。
五、落实职能职责
(二十四)商务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统筹试点各项工作,制定鼓励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关支持政策体系,积极争取上级对试点工作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十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试点配套项目建设,深入研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在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推动创新,积极争取上级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
(二十六)财政厅:积极争取财政部对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资金支持。
(二十七)成都海关: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制定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监管流程。对本市场集聚区范围内有出口需求的法检商品开展出口申报前监管,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的报关单申报,对该类报关单对应商品进行实货监管并办理转关出口手续,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企业的走私违规行为。
(二十八)四川省税务局:负责依法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收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二十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负责落实国家外汇政策,建立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及时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调整,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措施,完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责任制,完善和海关之间信息联网,加强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总量监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开展机关工作。
(三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制定与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配套的市场准入办法并依法执行,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三十一)省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配合成都海关、成都市政府推进海关查验场地建设,研究解决关务问题。
(三十二)成都市政府:负责加快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的综合性配套监管办法,根据贸易流程分阶段、监管内容分项目的要求,明确每个阶段、每个项目的牵头部门和配套部门及其监管职能,加快推进商品认定、贸易流程、主体信用、外商服务、质量管理、预警防控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体系建设。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组建成都国际商贸城管理推进工作专班,负责成都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和服务机构等建设,承担市场集聚区内各项管理、服务和建设等功能,推进试点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配套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
六、强化措施保障
(三十三)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措施。成都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大胆探索、创新发展,确保各项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十四)强化责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成都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工作台账,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落地见效。
(三十五)强化人才保障。选调精干力量充实到试点工作中,通过社会聘请、业务合作、招引人才、成立市场化机构等方式加强新兴贸易业态专业力量建设,逐步培养一支适应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业务素质精的市场采购贸易专业人才队伍。
(三十六)强化宣传推广。广泛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试点集聚区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并注重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及时汇总创新成果,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