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川办发[2009]38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已废止)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拨付地震灾区工伤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统筹作用,增强基金风险共济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调剂金的资金筹集
2009年起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从2009年开始实施调剂。各市(州)及省本级按上一年工伤保险费收入总额(基金财务决算数,下同)的3%上缴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收入总额的20%。
省级调剂金年度上解计划由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上年基金实际征收额提出方案,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各地执行。各市(州)及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其上解计划,在当年9月30日前将资金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省级调剂金的使用条件
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完成了上年度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实现了市(州)级统筹,并足额上解了省级调剂金。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生产事故,一次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
(二)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统筹地大量职工伤亡,市(州)及省本级一次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
(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不足支付3个月(含3个月)工伤人员待遇的。
三、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工作程序
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紧急调剂。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市(州)及省本级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理由,市(州)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省本级由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资料)。省劳动保障厅对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相关资料审核后提出调剂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拨资金。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通过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汇集和下拨。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省级调剂金单独设明细账核算管理。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对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非常重要。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统筹作用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认识,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上解和使用省级调剂资金,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