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
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9]126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科学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城镇规划,在规划工作中充分反映和尊重民意,更好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确保重建工作科学、高效组织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5·12”汶川特大地震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灾后重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全省38个重点城镇的恢复重建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为顺利实施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科学依据。但鉴于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等特定情况,一些地方应急编制城镇规划时受到许多客观条件制约,目前的规划成果还有待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城镇规划是地震灾区城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的法定依据,事关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重建城镇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城乡规划法》对加强规划公众参与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对城乡规划领域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法制要求,也是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众参与重建城镇规划的重要性,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依法做好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
在重建城镇规划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要求,依法认真做好公众参与相关工作。一是重建城镇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公众场所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二是重建城镇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特别是部分前期公众参与重建总体规划不够的地方更要加强此项工作。规划公布后,要注意收集分析公众的意见,对其中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应依法在下一层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进行补充完善,使规划实施更贴近民意。三是经依法批准而确需修改的重建城镇规划,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修改城镇重建总体规划要采取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依法征求或听取规划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通过建立健全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修改公开等重要管理环节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重建城镇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确保城镇灾后重建工作顺利推进。
三、建立重建城镇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机制
地震灾区城镇重建规划管理工作要依法实行政务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城镇重建各项规划成果公开展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重建城镇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都有权利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重建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利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各地要充分发挥当地各种公众媒体的宣传作用,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报道重建城镇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反映社情民意,在灾区努力营造群众参与规划和支持规划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调动灾区群众重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推动城镇灾后恢复重建又好又快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