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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



  川办发〔2013〕71号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好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有效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矛盾,推进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

  (一)推动小微企业贷款较快增长。多措并举,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两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长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二)加强政策支持和考评。争取政策支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作用,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完善国库现金存款资源配置机制,激励商业银行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强化对银行机构考评,将“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审贷获得率等目标落实到每一家银行,定期考评,按季通报。(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统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三)推动小微企业贷款创新。引导、推动银行机构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造条件,推动银行机构开展贷款产品创新,丰富贷款品种,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四川银监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

  二、大力发展多渠道融资

  (四)推动小微企业债券融资。推动小微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提高银行间市场融资额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占比。推进企业私募债融资。发挥企业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

  (五)推动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加大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形成“培育一批、成熟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梯级结构,推进小微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推动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定向融资。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为小微企业价值发现、股权交易、定向融资提供服务。推进设立省级创业投资专项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为小微企业发展和创新提供金融支持。推进科技金融发展,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六)推动小微企业通过信托和金融租赁融资。引导地方信托和金融租赁机构提高省内小微企业的业务比例。借道省外信托和金融租赁机构,引进省外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信托和金融租赁机构创新产品,服务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三、健全融资增信和奖补机制

  (七)健全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奖补机制。省财政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或费用补贴)。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比例。加大担保贷款财政奖补力度,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规模、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牵头单位: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八)健全融资性担保体系。建立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参股和控股的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由省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公司。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提高融资性担保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充分发挥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稳步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对小微企业的覆盖率。(牵头单位:四川保监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

  四、降低融资综合成本

  (十)有效降低资金综合利率水平。加强对银行机构执行“七不准”和“四公开”规定的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信贷资金使用监管,杜绝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在企业之间套利,变相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效控制信贷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空转”。通过政府支持加企业互助等方式,为小微企业临时性周转资金短缺提供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四川银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

  (十一)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杜绝超范围、超标收费行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融资性担保费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引导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降低融资性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二)减免与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有关收费。对小微企业融资所涉及的土地登记费、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费等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给予相应减免。(责任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五、健全金融组织体系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推动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动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本比例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牵头单位:四川银监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

  (十四)加快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步伐。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提高新型微型金融机构服务对小微企业的覆盖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十五)进一步推进银行机构向下延伸网点和服务。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县域、乡镇延伸网点和服务。引导大型银行机构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向下延伸网点和服务。(牵头单位:四川银监局,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六、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十六)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小微企业信息收集渠道,整合小微企业信息,建立健全相关各方共享的小微企业信息库。健全常态化的小微企业融资供求信息发布平台。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定期举办小微企业融资对接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十七)加强小微企业信用文化培育。对小微企业开展常态化的金融宣传、辅导,增强小微企业融资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试验区建设。健全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健全基于小微企业信用水平的约束激励机制。引导小微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经营管理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十八)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风险。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加强对民间融资清理整顿,引导民间融资有序发展,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监管。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责任单位:省高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处非办)

  七、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地税局为成员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强化统筹协调,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定期听取相关各方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十)加强监测统计和分析评估。严格按照有关统计口径对小微企业融资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监测统计。及时分析评估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及各项支持政策绩效,按季上报省政府。按年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创新评优活动,对具有创新内涵的项目,以及成绩突出的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该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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