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4〕35号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安排意见
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完成2014年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新增改造10万张养老床位、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建设”的目标任务,现作出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2〕43号)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2014年的重点建设任务是: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5万张。围绕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4%的目标,本着政府托底的原则,推进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实现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5.5万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5.5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
(三)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3万张。围绕改造3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的目标,通过维修房屋设施、添置设备器材、增设短期托养床位等,改善养老条件,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挥集中养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双重作用,实现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3万张。
(四)建设2000个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围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的目标,因地制宜推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建设1300个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700个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五)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覆盖100万人。围绕为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促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体系形成的目标,采用政府向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为100万名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服务。
二、补助标准和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实施上述重点建设任务所需资金。省人民政府在统筹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对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含福彩公益金)。
(一)对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平均投资不低于3.5万元、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万元、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每张补助0.5万元,三个项目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安排。
(二)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30万元、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补助25万元,省级补助35%,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安排。
(三)对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按照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安排。
(四)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各级福彩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50%。
(五)2013年提前下达5亿元省补助资金及其相应安排的项目(包括2013年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其工作量和省补助资金均纳入2014年统计和计算。
(六)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确定,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解决。
(七)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对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和维修改造床位,省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市、县两级,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落实配套资金,按照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安排用于新增和改造养老床位。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省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市、县两级,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配套资金,根据养老机构的申请,对新建、改扩建和通过购置、租赁房屋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购置、租赁房屋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经营期限应不低于十年),经验收合格,在取得设立许可和办理法人登记并投入使用后,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对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市、县两级,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配套资金,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验收合格后按补助标准拨付。
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的经费只能用于支付购买服务,不得直接发给服务对象。
三、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度用地计划
对2014年新增7万张公办和民办养老床位的建设用地,根据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按照床位数量、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综合考量社会力量和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规模,测算用地总量。国土资源厅将按照各地新增床位目标任务,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时一并下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计划。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计划和政策,优先安排、切实保障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对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各地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统筹规划安排建设用地。通过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委、省政府把新增改造10万张养老床位、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为2014年19件民生实事之一,纳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任务重、难度大,建设用地、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程度将成为决定性因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牵头组织建设任务的验收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大对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做好企业(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审批工作,并将核准和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对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加强土地使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1.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解表
2.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资金补助计划
3.2014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度用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