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农规〔2023〕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1日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省统筹负责、市县抓落实、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储备申报、计划管理、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标准、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批复全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组建全省高标准农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统计调度和监督评价。
第九条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工作,承担本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统计调度、监督评价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建立省、市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联动机制。专家库专家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专家库应适时调整、补充。
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管护。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利等规划衔接。
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农业农村厅审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和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适时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市、区)申报项目,形成市级项目储备库;定期向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并提出项目实施优先序建议。
农业农村厅汇总市级项目储备库,形成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对已实施项目及时出库。
第四章 计划管理与审批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厅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县级需求等情况,将年度建设任务需求上报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依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和监督评价等情况,统筹测算市(州)年度建设任务,按照储备优先序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储备项目,并及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原则上下达年度建设任务与储备项目建设规模保持一致。
探索“竞争立项”方式,优先支持整市、整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编制实施方案的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实施方案应依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资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灌溉与排水,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田间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通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明确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来源。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经专家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及时批复。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市、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市(州)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农业农村厅。
农业农村厅负责批复全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安排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项目质量监督,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控制调整变更。以项目为单位累计方案调整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要求;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不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调整方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情况属实的,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复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厅审批、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地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进行推广。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简化操作程序,组织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自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对项目业主的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可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业主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工且阶段性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主体代表等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上初步验收意见、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需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已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四)前期工作、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并完成文件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五)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四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60天内组织开展全面验收,确保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和标志。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地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等,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备案、项目调度、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农业农村厅、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系统权限,负责做好审核与汇总上报。
第四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农业农村厅复核后,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上报农业农村部;在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 鼓励支持各地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推进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
第八章 管护利用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办理资产交付。
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乡(镇)或村。有耕地流转主体的,由管护主体委托流转主体管护,双方签订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落实管护资金。
第五十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防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三条 各地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业农村厅每年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省级抽查,对不少于10%的竣工项目进行随机抽验;对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方案,组织问题整改。
第五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确保项目档案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