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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川办发〔2013〕52号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和省“十二五”医改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全省医改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继续做好扩面提标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6%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和75%以上。新农合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力争达到65%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选择7个市(州)按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大病保险工作试点。推进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在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四川保监局负责)

  (三)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意见。指导市(州)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卫生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五)提高医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建设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探索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和发展其他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保监局分别负责)

  (六)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按国家部署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职责整合,做好整合期间制度的平稳运行和管理的衔接。(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七)深化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严格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省增补目录处方集。加强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稳固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八)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政策力度。(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九)完善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和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向技术骨干倾斜的分配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十)巩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成效。全面落实村医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创新村医各项补助考核发放办法,推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出台激励全科医生服务基层的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探索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改革。(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拨付国家、省补助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周转房建设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落实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专项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三)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化解。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完成债务化解。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十四)全面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统筹推进补偿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供应、人事制度等综合改革。(卫生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五)拓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在收入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卫生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六)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提升县级医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和复杂病种初诊能力。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健全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帮扶机制,选派600名县级医院医师到城市医院进修培训。着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七)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加强医务人员配置,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行预约诊疗和“节假日门诊”。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推进首诊负责制,规范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推行“先诊疗、后结算”。(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十八)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在准入、土地、投融资、税收、人才引进、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力争2013年全省社会办医机构床位数占比同比增加2—3个百分点,服务量省内占比达到35%左右。(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负责)

  (十九)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部分省管药品,参考主导企业成本和市场交易价格,及时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格。坚决查处药品购销中暗扣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继续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50%、40%以上。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100万名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达到94%。(卫生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和使用管理。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增加公共卫生人员、注册护士等人才配备。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50%以上的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教育厅、四川保监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二)统筹推进其他领域改革。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严禁公立医院超规模盲目扩张、举债建设。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以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医院信息化。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督,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医药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完善医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促进医改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继续加大医改投入力度,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要高于2009—2011年医改投入水平。进一步抓好医改宣传工作,增强宣传效果,为改革攻坚营造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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