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
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6〕25号 2016年4月7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四川省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
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 省综治办 省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残联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一步提升我省精神障碍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水平,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发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体系,确保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等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2016年,所有市(州)和县(市、区)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到2020年,70%的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有条件的村(社区)成立关爱帮扶小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省残联。排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到2017年,省、市、县、乡、村(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力争全省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精神科编制床位增加到4.64张。到2020年,建立省级精神卫生中心,常住人口超过50万且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设置或明确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其他县(市、区)至少在一所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支持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病患者过渡性康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残联)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不足状况得到明显缓解。到2017年,各县(市、区)至少有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至少有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全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到2020年,全省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2.8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康复、救助任务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并管理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到2020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发生率显著减少。(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各地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2017年底前,六大区域精神卫生中心建立心理援助热线;到2020年,80%的市(州)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到2017年,50%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成立康复科开展院内康复,35%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厅、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
7.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到2017年,所有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特殊场所成立心理辅导室,省、市级主流媒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心理卫生知识宣传。到2020年,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大众心理卫生知识宣传覆盖率超过50%。(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老龄办)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1.进一步完善省精神卫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做好登记培训管理,统筹做好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各市(州)、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宣传、综治、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政府法制办、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街道)建立由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工作人员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各村(社区)成立由村(社区)干部、民警以及综治、民政、残联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医生、志愿者参加的关爱帮扶小组,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治疗管理、康复指导等方面的问题,形成五级网络服务管理体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综合管理小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关爱帮扶小组会议,协调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1.加强专业机构能力建设。加快省精神卫生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医疗、教学、培训、科研功能,指导全省开展好精神卫生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精神卫生服务空白县(市、区)的专科机构建设。各市(州)规划建设一所收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场所,尚未建立强制医疗所的市(州),当地政府应当指定至少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充分依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作为国家级区域中心优势,进一步提高四川省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大力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病残疾人康复业务。大力支持成都、自贡、攀枝花、绵阳、广元、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作为省六大区域中心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其区域内精神卫生医教研防等方面的牵头和指导作用。加快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鼓励中医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设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增加执业范围,规范医疗行为,持续提高其精神卫生临床服务水平。同时,在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中,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作为必查项目。(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省编办、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残联)
2.完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地区,卫生计生部门委托上一级或邻近地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积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工作模式和管理政策,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3.加快建立精神卫生康复服务网络。制定并实施全省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改善我省社区精神康复服务明显滞后的状况。依托残联现有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将符合患者出院条件且需要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精神卫生专科机构要积极开展院内康复服务,并定期深入社区指导开展康复服务,社区居委会为其提供配合服务。探索由精神专科医院领办社区精神康复机构的模式。各县(市、区)要通过对现有机构的调整整合,至少设置一所精神康复机构或承担精神康复的机构,为出院后无法回归家庭、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养场所。依托现有康复机构资源增加精神康复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切实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精准扶贫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被监管人员、吸毒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加强康复服务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民政厅、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
1.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各地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量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医学院校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在川高等院校举办精神医学本科专业;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
3.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加大转岗培训、增加执业范围培训力度,充实精神卫生人才队伍。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充分认识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并依法依规给予适当津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四)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可应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省残联)
2.做好患者综合管理。各地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服务模式,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结合山区和偏远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符合精神药物配送和分发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提高患者治疗服药可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等部门(单位)之间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基层医疗机构要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在上报县(市、区)精神病防治机构的同时,及时交换给辖区内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地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衔接,发挥整合效应,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积极探索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政策,实现患者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实现医保、医疗救助费用及时结算,使患者最大限度享受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残联、财政厅)
(五)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要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老龄办、省残联)
各地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组成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应急办、公安厅、司法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六)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统筹建设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接入省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各地应当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市(州)每5年开展一次本地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积极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川办函〔2013〕1号)要求,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平安四川、健康四川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接本方案目标和国家考核评估安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落实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综治组织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单位)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三)保障经费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心理救援等精神卫生工作,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保障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特别是社会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津贴。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加强科学研究。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以及精神科新型药物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法律实施与政策制订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国际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事侨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开展督导评估。加强对本实施方案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的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2017年,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效果评估。(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督查室、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