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07]56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建设自2005年启动以来,二期工程已基本完成。目前有26个省级部门陆续向系统提供数据,130多万条信息进入系统数据库,网站点击率达103万人次,全天候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信用系统的建设和开通在引导企业诚信、促进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建设诚信四川诸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系统建设仍面临数据覆盖面小、质量不高、更新不及时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系统数据的可靠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影响系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推进我省信用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系统作用,引导企业走诚信经营的良性发展道路,改善投资环境,打造“信用四川”,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信用系统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法采集、向全社会提供准确、全面、及时、权威的企业信用数据,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少风险、防范商业欺诈,激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推进信用系统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经济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打造“信用四川”、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系统建设工作,2004年决定由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建设我省企业信用数据管理中心和网络平台,2005年省政府颁布了《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建立了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在省工商局设立了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简称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同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系统建设工作,认真执行《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5号令),加强信用系统建设。
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拟订我省信用系统建设规划,根据省政府第195号令制定信用系统管理、维护相关制度,对信用系统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参加信用系统建设的各省级部门)认识,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履行省政府第195号令规定的职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把信用系统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方案和措施;及时与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沟通,协商解决系统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依托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向信用系统平台提供数据和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分工协作、有序联动,提交数据、准确及时,资源共享、服务社会”的工作机制。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是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管理,组织实施信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动态,通报情况,帮助各单位解决系统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督促各单位落实省政府、联席会议确定事项并就系统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和建议。
二、突出重点,狠下功夫,限时破解难题
(一)扩充数据数量,提高数据覆盖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整合集中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按纵向归口集中,横向比对、交换、整合的原则由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归集整合数据并按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省信用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参加信用系统一、二期建设的部门,对属本部门所掌握的应提交但还未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整合集中,于10月30日前完成数据的全面整合集中和提交入库工作。特别是数据源在国家部委局机关以及未实现省、市(州)、县数据大集中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力争按时完成。对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拟订数据入库时间表,送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二)严格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可利用率。数据标准不统一,直接影响数据质量和可利用率。企业信用信息须包含与企业营业执照完全一致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注册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所含企业名称不完整、不规范或缺少上述要素的,信息提供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进行补充完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省质监局要尽快将“组织机构代码”提交到信用系统资源中心数据库。
(三)及时准确上传数据,确保数据按时更新。各部门要加强对提交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要根据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审批、实施监管职能等所发生的变化及动态数据予以适时更新。其中企业基础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应及时更新,其他信用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应及时更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按年、季、月更新,应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上月更新数据。确有困难的,须提出数据项的具体更新时间安排及理由送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备案。
(四)加强数据采集设备管理,保证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系统数据采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维护。要保证数据采集前置机等相关设备正常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和与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资源中心的网络畅通。
三、加强基础建设,确保信用系统持久运行,功能发挥
(一)加强制度建设。随着系统建设两期工程的结束,数据的更新、系统的维护越来越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研究拟定“数据提交制度和纪律”、“数据采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要建立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的工作通报制度。省政府将不定期对系统建设和管理中的阶段性任务进行督查督办和工作通报,适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范围。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主动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督办室做好信用系统建设有关工作。
(二)制定《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目录》。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牵头协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政府监管需要和法制原则,加紧拟订《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目录》,形成我省企业信用征信数据指标体系,为信用系统数据全面、完整和规范提供保障。
(三)完善信用信息技术标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研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并能与国家、兄弟省区市对接的企业信用征信技术标准,为下一步实现国家、部门、地区之间数据资源的广泛应用、交换共享奠定基础。
(四)适时启动第三期建设工程。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在总结一、二期建设工作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立即着手拟订三期建设方案,尽快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