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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老弱病残困难

  群众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1〕72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南充市、巴中市人民政府,极重、重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5·12”汶川地震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切实加强和改善民生,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随着灾后恢复重建胜利完成,省委、省政府把灾区发展振兴工作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在灾区发展振兴进程中,部分群众生产生活还面临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如五保对象生活比较困难、贫困家庭抵御重大疾病能力弱、地震伤残人员还需后续康复治疗、特殊困难群体就业能力弱等。为进一步解决好地震灾区特殊困难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加强和改善灾区民生,推动灾区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老弱病残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一)适当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1年7月起,纳入国家规划的39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人均每月低于200元的提高到2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在今年年底前及时足额补助到位。做好已建农村敬老院的入住工作,提高集中供养率和床位利用率。

  (二)认真执行孤儿保障政策。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0〕30号)要求,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照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定本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强化孤儿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督促监护人管好用好孤儿保障金,确保基本生活费实实在在用在孤儿身上。

  (三)加大城乡老弱病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省、市(州)、县(市、区)逐年增加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安排,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体,省、市两级给予适当补助,重点用于老弱病残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立健全并实施好灾区医疗救助特别是大病救助制度,对大病特困户进行特殊救助,尽力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步结算“一站式”服务机制,为群众就医提供更好服务。

  (四)做好地震伤残人员后续康复治疗工作。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门经费,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康复机构对地震伤残人员进行评估鉴定。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对鉴定后确需继续治疗的重度地震伤残人员,其康复治疗由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负责有计划地筛选收治;其余人员由市、县两级医疗康复机构负责有计划地筛选收治。地震伤残人员后续康复需求评估鉴定方案和收治标准由省残联和卫生厅制定。承担康复治疗任务的各级医疗康复机构应按成本价实行收费优惠。对地震伤残人员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9大类康复项目报销。按政策报销后剩余的康复治疗费用,在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解决;在市、县级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健全灾区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一)扩大地震灾区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对属于城镇户籍和劳动年龄内的汶川地震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城镇老年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工作。对符合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老年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全部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市(州)确定。加快推进地震灾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实现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因灾失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人员,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为农村户籍的,按现行民政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转为城镇户籍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每年给予参保补助,今年每人补助不低于20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以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再给予相应补助;对“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参保,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

  三、积极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一)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大力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动态把握困难群体的就业失业状况。2011年底前,对重灾区(含极重灾区)特殊困难群体中持有《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继续实施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全面落实促进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措施,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积极引导和扶持特殊困难群体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切实帮助其实现创业并带动就业。开发、调整一批公益性岗位和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安置或扶持一批困难群众就业。突出抓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出现一户就动态消除一户,确保灾区“户户有就业”。大力开展劳务品牌培训,继续实行地震灾区劳务品牌培训人均补贴高于一般地区1/4以上的政策。抓好公共就业服务,通过举办集中招聘会、向用人单位直接推荐等方式,以及开展进家入户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等活动,积极帮助灾区困难群众实现就业。

  (二)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愿望的地震伤残人员开展实用技能培训,确保今年年底前灾区有培训愿望的地震伤残人员均能接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地震伤残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鼓励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劳务品牌培训,在劳务品牌培训中安排一定比例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服务。

  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帮扶救助机制,切实保障灾区老弱病残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努力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促进灾区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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