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发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科发成〔2014〕3号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省科技厅对2005年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川科成〔2005〕6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3月27日四川省科技厅第1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和国际科技合作类。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体系建设,营造创新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国内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工作一线创新人才,加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四川建设。
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生态、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川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年。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二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3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6人、二等奖不超过5人、三等奖不超过4人。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有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的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生态或者社会效益。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7人、二等奖不超过6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于国内首创,其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生态或者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主要包括技术开发项目、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及科普作品等。
(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一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四)科普作品,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普及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经过3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取得重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同类成果的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取得显著的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取得较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很大、覆盖面很广,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广,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一定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广,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一定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普作品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程度非常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程度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有一定普及程度,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项目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际科技合作类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类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省个人和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四川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省个人和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四川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四川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四川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类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提出完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五)解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至20人。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会员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会员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国际科技合作等若干专业评审组,对相关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7至13人。组长应由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各专业评审组委员资格由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并建立评审委员专家库。
各专业评审组的委员组成,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评审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专业评审组的委员或者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二)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省级有关部门”指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中央在川有关机关、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符合推荐条件的科学技术专家”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
第四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一条 推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应是在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馆登记进行管理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其中对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十三条 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五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各类别的评审。
第四十六条 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参加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七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特别意义或者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适时推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
第四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类的候选人应当征询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意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十九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五十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五十一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受理并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后可退出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五十三条 初评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十四条 为保障科技奖励评审客观、公正,奖励办公室将聘请一定比例的省外同行专家对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十五条 对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以及通过初评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和国际科技合作类人选及项目,分别提交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评审需要,组织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及规则如下:
(一)网络评审和专业评审组会议初评
奖励办公室将推荐材料通过网络送评审专家进行网络初评,评审专家以记名评分、投票产生网络评审结果。
奖励办公室将网络评审结果送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以记名评分、投票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奖励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分别送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评委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拟奖结果。
(三)奖励委员会审定。
奖励办公室将拟奖结果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特等奖、一等奖推荐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现场汇报和答辩,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答辩顺序随机确定。
(五)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六)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类的人选,以及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决同意为通过。
(七)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的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票决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公示通过评审的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类的人选,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六十条 经公示的拟奖人选、单位及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放弃授奖资格。如要放弃授奖资格,应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放弃授奖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六十一条 以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连续两年申报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单位或者个人对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单位及其项目的推荐和评审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对获奖项目的等级持有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专业评审组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不得提交专业评审组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和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该项目或个人不再进入奖励评审程序;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七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省人民政府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十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厅与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第七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类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七十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其中: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每个类别的特等奖项目各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类奖励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类奖励项目总数的25%。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七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由科技、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纪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十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八十二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 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川科成〔20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