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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意见

 

川办函[2005]214号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已废止)

 

生猪是我省畜牧业的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把发展川猪产业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战略重点来抓。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市(州)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秩序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生猪屠宰布局还不合理,定点过多、生猪屠宰集中度差,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水平仍然较低。大量手工定点屠宰场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有的甚至严重污染环境,不能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四川是生猪产销大省,生猪产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当前,生猪产业发展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对生猪及生猪产品加强检验检疫,是防止畜禽疾病传播,确保肉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猪肉食品安全是提高猪肉品质的基本前提。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是提高猪肉产品品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创建川猪品牌、扩大川猪市场份额、引导农民发展养猪业、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四川生猪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各市(州)政府要以科学的发展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有利流通、便于检疫、适度集中的原则提高定点质量,严格按照《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对超过定点数量的市(州)、县(乡、镇)依法进行压缩,超过数量限制的市(州)、县(乡、镇)不得再新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设置的各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要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我省大中城市城区、县城城区、乡镇等3个层次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生猪定点屠宰格局,逐步形成我省生猪屠宰加工结构合理、布局优化的局面。进一步提高工厂化、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屠宰加工水平。各市(州)政府在2005年12月底以前,将本地的设置规划送省商务厅汇总报省政府。

三、建立和完善生猪屠宰监管体系

(一)加大对生猪屠宰加工秩序的整治。按照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屠宰管理薄弱环节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管理相结合,日常执法与集中打击相结合,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吃到“放心肉”。

(二)推动全省定点屠宰厂(场)上等升级。强制推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等国家标准,促进屠宰厂(场)屠宰加工、肉品检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三改造”。依法逐步关闭、淘汰一批屠宰设施简陋、污染环境、卫生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促进全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生猪屠宰市场综合管理。逐步建立和形成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专家、消费者共同参与、齐抓共管肉食品安全的局面。通过市场引导、政府促进,逐步推行在中等城市和大中城市郊区农贸市场“退路进厅”的经营方式,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冷链直销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肉类商品规模经营效益。完善肉制品的索证、索票、认证、检测等市场准入制度,肉品上市检验登记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促进定点屠宰厂(场)与大专院校、宾馆、饭店、机关等重点用肉单位建立直销网络。

(四)建立定点屠宰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定点屠宰厂(场)业主对食品卫生质量第一责任人和落实各级商务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问责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对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要进行考核,坚决查处违法企业和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肉食品安全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加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公示或依法取消市场准入等办法,形成完善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州)在机构改革中要切实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管理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及执法工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强化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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