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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稻谷目标价格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9〕1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现将《四川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发放工作。

附件:四川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9月20日

四川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稻谷目标价格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中央预算安排用于稻谷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省级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对补贴机制、补贴标准等调整完善的情况予以及时调整。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一)财政部门。财政厅负责根据规定的因素测算拨付市(州)、扩权县(市)专项资金额度,按照财政部下达的绩效目标商有关部门分解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二)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等工作;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核实并向财政厅提供稻谷补贴面积,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通过粮食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农民加大绿色优质水稻生产、组织市场化收购等促进我省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当年的稻谷实际种植补贴面积核实审核工作,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稻谷种植者的直接补贴,如有结余可用于优质稻谷生产和产业发展。

稻谷种植者直接补贴的补贴对象为省内稻谷种植者,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分配准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规模按照财政部当年下达的金额确定。专项资金应充分体现“因地制宜,市县主导;突出稻谷,保障重点;加强引导,调整结构”的安排原则。

(一)因地制宜,市县主导。省负责根据规定的因素测算市(州)、扩权县(市)专项资金额度,各市(州)、扩权县(市)结合种粮收入、市场化收购、财力可能等制定本市(州)、扩权县(市)补贴政策,细化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切实让稻谷种植者得益。

(二)突出稻谷,保障重点。专项资金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提高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三)加强引导,调整结构。专项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稻谷,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的供给。

(四)强化绩效。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中央及我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绩效管理责任主体、绩效目标,规范资金分配方式,严格资金分配时限,有效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厅提供的上年度稻谷实际补贴种植面积,将中央补贴资金测算分配到各市(州)、扩权县(市)。

第八条  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根据本级农业农村局提供经审核的当年稻谷实际种植面积,报经政府测算确定本区域的补贴标准,并予以公布。市(州)、扩权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测算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允许有上下不得超过10%的浮动区间。其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预算或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节余补齐,若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用于支持绿色优质稻谷生产和产业发展。

支持绿色优质稻谷生产和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拟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资金安排拨付。

第九条  核实补贴种植面积以确权面积为基础。核实后的稻谷种植面积作为补贴面积,并在当地的社(组)、村、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当年的面积核实审核工作应于8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稻谷种植者的直接补贴部分,按照当年审核确认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测算兑付发放,并在当年11月底前兑付到位。发放到普通农户、家庭农场的补贴资金必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发放给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的补贴必须通过其法人开设的基本账户拨付,确保资金来源、去向清晰可查。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人大有关规定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每年11月底前向财政厅提供该年度稻谷实际补贴种植面积。财政厅在中央下达专项资金一个月内下达专项资金,并明确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连续结转超过两年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资金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7〕41号)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厅应当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财政厅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财政厅、地方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地方业务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财政厅。财政厅依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业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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