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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交规〔2022〕12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经厅2022年第三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31日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前期技术工作的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是指与建设项目法人或代项目业主(简称发包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简称承包人),将项目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资格能力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简称分包人)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勘察设计分包的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受理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厅指导下具体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在厅指导下负责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承担省级执法事项。

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和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和县本级组织实施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人是本项目勘察设计分包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应将本办法要求载入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细化项目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分包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并对相关勘察设计单位采用信用管理、合同措施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构成行政违法的,及时提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分包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勘察设计分包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分包行为,统筹分包工作管理,开展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进度与资金支付等全过程管理,就分包行为、勘察设计分包工作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不得进行分包,承包人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以将非主体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能力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作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承包人可以将以下勘察设计业务按规定予以合法分包:

(一)发包人将具有专门资质或资格要求的设计内容或专项评估工作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但承包人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能力的。包括:外电接入工程、涉铁工程、涉水工程等的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行洪论证等专题要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承包人虽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能力,但因项目与电力、铁路、水利、燃气等工程有交叉干扰时,交叉干扰工程的相关产权单位对勘察设计或审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工作。

(三)在相关高新技术及专业领域,专业化单位能够更好利用专业应用能力完成勘察设计部分工作的。包括:采用航拍航测、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高新技术的地质勘察或测绘测量工作;特殊结构或特殊建设条件下的专题专项研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及绿化景观风貌设计,以及BIM模型、智慧高速、车路协同等技术的应用设计等。

(四)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允许分包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根据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和自身实际,将制图协作、地形图制作、地质钻探劳务、试验检测劳务、外业测量劳务、岩土试样检测等以劳务活动为主的工作采用劳务合作的形式,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具体承担,但承包人应参与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对工作成果履行审核、确认等质量管理职责,并对提交的相关成果质量负责。劳务合作不属于勘察设计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或劳务合作单位不得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或劳务再交由第三方完成,禁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作再分包。禁止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以劳务合作、咨询服务等名义实施分包行为。分包工作范围超过分包人自身能力资格的,视为违法分包。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或联合体成员方)依据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自行勘察设计的,不得将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转包或全部肢解分包给其它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分包人和劳务合作单位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自主选择。分包人应当满足与分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资质、人员、能力的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行洪论证等专题要件报告编制和有关专项研究等国家对分包工作没有资质要求的,应当要求分包人具有完成相关工作的类似业绩。

第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在勘察设计工作启动前,及时将拟实施的分包计划报发包人备案或批准。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确可以分包的直接备案,没有明确的由发包人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分包计划的书面答复,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出的分包计划。分包单位确定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将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业绩等情况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或劳务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

第十四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确保分包的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有效应用于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并满足主体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管理需要。相关分包工作成果质量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五条 承包人在报审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在总说明中列明项目勘察设计分包实施情况。除其它行业审批部门另有要求外,分包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文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含劳务合作单位)同时签章。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信用扣分等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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