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
执法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16〕53号 2016年6月16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在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现场执法发现部分地方仍存在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废酸等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违法倾倒、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各地环保部门必须强化环境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力度,把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纳入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及处置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深入开展涉危险废物企业的全面排查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管理底数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对石油加工、炼焦、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汽车维修行业等重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环评批复、验收文件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重点核查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企业是否与许可证相符,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合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等方面。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一是要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申报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所辖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二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转移计划,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禁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在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转移、运输、接受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和遗弃危险废物。四是扎实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作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认真开展,常抓不懈。严格按照新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督查考核力度,切实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严格打击涉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司法联动,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转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我厅将组织对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执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