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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20号        2015年3月11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四川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医药工业销售收入达到2500亿元,包含生产、流通和服务业全口径医药产业规模迈上5000亿元台阶,将四川打造成为中国重要的医药产业创新高地、现代中药产业基地和健康服务业基地,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工作计划

  (一)自主创新驱动计划。健全企业为主导的医药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由企业牵头组建产学研医协同创新平台,支持设立临床前创新药物开发联盟,构建从先导化合物筛选、药物分析测试、转化医学研究到临床前药效和安全性评价以及临床研究,再到中试转化的新药研制关键共性技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资源型共性平台,到2020年,形成50个国家级各类创新平台、100个省级各类创新平台。依托四川大学及华西医院等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并与国内外知名创新企业联合,设立四川转化医学和医药创新联盟,加强转化医学体系和国家成都生物医药创新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建设四川临床医疗大数据中心,创建国家级医药创新创制基地。加快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医药职务性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成果完成人以技术入股、技术有偿转让、职务成果奖励等方式的激励,支持成果完成人自主进行转化或产业化,加强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和交易、投融资等服务体系建设。

  (二)优化升级主导计划。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升装备、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2015年基本完成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改造任务。支持医药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虚拟人”等新一代信息通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促进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信息技术间的产业融合,发展网上医疗、移动医疗等远程医疗及健康管理服务。推进行业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和品牌建设,培育发展5户百亿级大企业、50户十亿以上骨干优势企业,形成50个以上1亿元以上大品种和10个以上10亿元以上的拳头产品。在成都和天府新区打造医药创新产业带和国际化生物医药研发外包(CRO)产业集群,在成都、绵阳、泸州、资阳、眉山等10个市培育建成百亿规模的生态医药产业园。

  (三)道地优势提升计划。深入挖掘四川在中医、中药上的传统优势,加大珍稀濒危药材保护和道地中药材产业化开发力度,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加强珍稀濒危品种和道地药材良种保护、繁育体系建设。2020年,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达400万亩,建成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基地50个。大力开展中药创新,加快中药新品种开发和名优中成药大品种的二次开发,加强对中医名方、验方、民间方、民族医方和医院制剂方的收集、筛选,开发一批中药新品种,推动以中医诊疗技术为基础的医疗保健器械开发研究。狠抓中药标准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试点推进中药溯源体系建设。打造中药道地区域品牌和地理标志品牌,支持建设全国性的中药材电子商务平台、大宗重点药材期货交易市场,大力推进四川中医药“走出去”。

  (四)新兴产业领跑计划。抢占生物制药制高点,加快培育针对慢性疾病的蛋白质和多肽药物、基因工程药物等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重点发展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精准医疗等新技术与装备。发展新型高端化学制药,研制一批防治重大疾病的化学药新药,开发一批高品质通用名药品,推进新型制剂研发和化学创新药物的产业化。实施医疗器械高端突破,重点加快核技术医疗设备、医学影像设备、医学检验设备、肿瘤治疗设备、智慧诊疗设备和3D生物打印产品等高端诊疗器械研发推广,大力发展新型生物医学材料。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外包、专业性医疗服务外包和个性化医疗服务业,鼓励发展医学独立实验室。努力以健康管理统领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依托民营与公立的医疗、健康和养老等各类服务机构,构建涵盖老年医疗保健、特需医疗、健康体检及咨询、美容健身的多元化、多层次健康服务产业链。

  (五)市场流通拓展计划。推行创新药械优先挂网、进医院、进药房,加强药械零售终端体系和配送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智慧药房。鼓励医药电子商务与物流、支付、信用、融资等要素的集成和创新模式。建设全国性的功能齐备的中药材交易市场、药品及医疗器械交易中心。

  (六)人才强基支撑计划。制定我省医药产业人才培养规划,编制医药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加强对高端人才的延揽和引进,健全医药产业人才培养成长和引进的体系和制度,注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到2020年医药产业力争实现高层次人才队伍“百千万”目标,即有上百名国家和省级领军型医药科研人才,上千名省级以上高层次研发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上万名各类中级以上技术骨干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

  (七)开放合作招引计划。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与本省医药企业合资合作,注重引进生物医药、研发服务等产业高端项目,鼓励和支持医药企业“走出去”,承接国际医药外包,促进我省企业与国际医药行业标准的对接,搭建国际国内行业交流展销和学术研讨平台,吸引世界医药行业2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和区域总部。

  二、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1.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医疗及健康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协调省工业发展、科技、卫生、中医药、药品流通等方面财政预算资金,各专项按部门归口,联动支持,采取后补助、奖励和风险补偿支持方式。为支持医药企业的可持续创新,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同项目可申报政府相应的支持专项。

  2.对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以及拥有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重大医疗器械创新产品首次在川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3.对新药临床前和临床期创制研发分阶段予以支持。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按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完成临床试验I、II、III期的,分别按当期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4.对创新投资进行风险补偿。对投资国家1、2类新药和第三类大型医疗设备研发创新失败,同时单个项目研发投资已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对已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采用科研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风险补偿,所需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因投资此类项目而导致经营性亏损的,经责任认定,不计入经营绩效考核。

  5.对获得国家级医药行业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资源开发类平台,可以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服务类平台,可根据服务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6.对获得GAP认证的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和成功对珍稀濒危野生药材进行规模化种植的,给予一定奖励。继续将中药材产业纳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基地、粮经复合产业基地项目支持范畴,所需资金分别在省工业、农业、中医药发展资金中安排。

  7.对医药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3%的,按超过上年研发投入增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新版GMP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补助和贴息支持。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8.对兼并重组省内企业并继续保留原有药品批文和技改扩能的,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收购资金折算资金成本,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9.省财政对金融机构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范围内的重点医药企业项目发放的贷款,按每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15%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医药企业发放的贷款,按每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给予奖励;对为医药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0.03%给予奖励。

  10.支持设立医药产业创新、创投基金。在医药领域采取市场募集、政府引导的方式设立多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支持依托四川高校、科研机构和三甲医院以及知名企业设立转化医学创新基金,以省级政府投入或与省级以下政府共同投入予以支持。支持以社会资本为主、财政资金参股方式设立医药产业天使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社会力量募集或捐献出资成立医药医疗公益性创新基金,省财政资金可配套出资。

  (二)科研、成果转化及人才促进政策。

  1.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职务性医药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分配权制度改革,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职务性科技成果由单位转化成功后,应对成果完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在专利有效期内,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职务性发明成果由完成人转化成功的,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享有转化后的可分配净收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成果完成人还可提供技术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等激励措施。

  对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医药类职务发明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可优先采取排他性许可、转让权属或获得控制权的方式自主转化或二次开发,交易价格以原研发投入成本为基础与所有权持有单位商定,除国家相关规定限制转让的成果外,原则不得拒绝成果完成人的购买申请和许可。

  加强医药医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各项权益。

  2.改进对医药领域基础性、应用性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的评价考核机制。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主要贡献者(排名前三),凭新药证书可作为破格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优先推荐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其他主研人员可凭新药证书、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凭专利证书作为重要科研成果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依据。对在省内成功进行产业化的主要贡献者进行科研绩效考核和评价额外奖励,优先列入人才奖励计划。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药科研人员,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兼职兼薪方式参与产学研合作,以兼职或离岗保留身份方式创业、参与或主持企业科研活动。支持对科研人员横向课题成果享有非职务性知识产权,同时鼓励个人独立非职务创新(可与所在单位约定),所形成的非职务性科研成果或授权专利比照上述办法纳入单位对个人考核和评价。

  3.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符合省“千人计划”引才条件的,优先推荐入选省“千人计划”。

  (三)公共采购、价格及市场推广鼓励政策。

  1.在省级医保、新农合和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时,同等条件下,我省符合规定的新药、独家品种和大品种优先纳入,并支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我省重大新药,及时评审和遴选,并按规定纳入上述省级有关目录,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有关目录。鼓励引导医疗机构按照“优质优选、就近供应、降低成本”的原则采购使用本地药品。

  2.支持本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临床治疗空白、针对大病种和特殊病种、市场潜力大的各类新药,参与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化学药、中药和天然药物以及治疗用或预防用生物制品,在进医院过程中,随时申请,及时审定。对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3.国内首家上市的1类化学药品、中药和天然药物新药、生物制品新药以及创新的医疗器械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械,在价格谈判、招标等药械采购和医疗保险支付时,采取价格支持性政策。

  4.逐步扩大医疗健康服务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对川产药械的采购,对医院实际采购川产药械的比例进行考核。省内药品应急储备采购、应急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和定点储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制定我省低价药目录,将符合规定的川企重点品种纳入目录,直接挂网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

  5.支持民营医院优先采购本地医用设备,对我省医药器械企业首台套市场推广,按首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6.社会办医疗及健康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四)投融资及信贷支持政策。

  1.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探索建立省级再担保机制和信用保险,积极探索各类担保、保险机构为医药中小企业、医药行业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提供担保。

  2.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市场上市融资,支持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融资,鼓励已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

  3.允许社会办医或投资医疗健康业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或将其收费权、知识产权为担保,申请抵押贷款。支持投资医疗健康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确保政策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在认真贯彻落实现有国家和四川关于自主创新和支持医药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要同时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明确职责,制定细则和服务规程,并纳入政务公开范畴,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有关奖励和补助资金,纳入省直部门财政资金专项支持,并进行预算统筹。

  (二)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席会议主要统筹研究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意见,协调解决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优先支持事项和重大奖励事项,督促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有关政策意见等。组建四川省医药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

  (三)抓好服务保障。着力提高行政审批和服务效率,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构建全过程高效医药产品注册审查、审批和服务系统。卫生计生部门从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制定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具体实施意见。

  支持和抓好医药企业在投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要素保障协调和服务,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抓好规划、环保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绿色发展。

  附件:相关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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