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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

  二期工程的通知

  川府发〔2011〕21号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巩固天然林资源保护一期工程成果,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保二期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天保二期工程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天然林资源极其丰富,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自1998年在全国率先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全省各地坚决执行天然林保护政策,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圆满完成了天保一期工程建设任务,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长”,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林业发展,维护了林区稳定,也为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总体上看,全省天然林生态系统仍然比较脆弱,林区改革发展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天保工程区生态状况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仍然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实施天保二期工程是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我省森林资源安全的根本选择,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有效举措,是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天保二期工程建设扎实推进。

  二、明确天保二期工程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护天然林资源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举措,以巩固天保一期工程建设成果为基础,以保护和培育天然林资源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加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为目标,以调整完善政策为保障,加大投入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结构稳定、功能强大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长”,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牢固的资源基础和坚强的绿色屏障。工程实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坚持事权划分,分级负责;坚持政策引导,促进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二)目标任务。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促进森林生态功能修复;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常年管护森林2.77亿亩;加强公益林建设,完成人工造林80万亩、封山育林1000万亩;加强森林经营,完成国有中幼林抚育1043万亩。到2020年,全省新增森林面积1600万亩,净增森林蓄积1.6亿立方米。工程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和谐。林区职工就业转岗问题基本解决,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林区民生明显改善。天保二期工程实施期限为2011—2020年,实施范围与天保一期工程一致。

  三、完善天保二期工程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将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落实国有林管护补助,统筹考虑管护面积和在册职工人数安排补助经费,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其他林地每亩每年补助5元,灌木林地每亩每年补助1元。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集体所有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7元,管护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二)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经营。按照宜造则造、宜封则封的原则,继续推进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方式增加森林面积。加强森林抚育,改造低产低效林,重点解决国有中幼林密度过大、枯损严重、生长受阻、防护效能低下等突出问题,改善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提高林地生产力。继续实施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助政策,实施造林良种补贴,适当提高工程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政府补助标准。完善森林资源培育补助政策,对国有中幼林抚育予以适当补助。

  (三)完善林区民生保障政策。继续对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负担的在职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保险给予补助。依据国有林业单位在册职工人数,以2008年各市(州)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30%安排补助资金。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站、林木种苗站、森防站和木材检查站的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不纳入五项保险补助范围。按照天保一期工程政策,省财政继续对国有林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额补助。继续对国有林业单位负担的教育、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给予补助,教育经费每人每年补助3万元,医疗卫生经费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符合现行就业政策的国有林业单位代管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关心森工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特殊困难;对跨行政区域的森工企业职工问题,相关市(州)要加强衔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林业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妥善处理由实施单位代管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四)推进工程区林业改革发展。推进国有森工企业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按照分类经营原则,逐步将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在兼顾社会生态效益的前提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加快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培育天保工程接续和替代产业,加快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等特色产业,依托森林景观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业,进一步调整林区产业结构,带动工程区农民发展现代林业,实现持续稳定增收。

  四、加强天保二期工程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责任。继续实行天保工程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天保工程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创新管护模式,完善市(州)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林业部门具体操作、相关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度,继续开展工程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州”考核,坚持每年签订天保工程政府、部门“双向”目标责任书。各地要层层落实责任,对工程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二)强化工程管理。科学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切实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集体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要兑现到林权所有者手中。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善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券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工程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工程档案管理、信息统计报送等基础工作。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工程管理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将工程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工程管理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加强工程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天保工程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培训,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管理水平,预防违规违纪和职务犯罪发生。加强林业科技支撑,强化森林资源监测评价,积极运用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测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督导检查。完善工程核查制度,继续开展省级复查、市(州)级抽查、县(局)级自查工作。坚持天保工程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大检查。加强对责任制落实、工程政策兑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天保工程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加强审计稽查,杜绝工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完善工程考评办法,对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强化部门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工程建设的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林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林区基本建设投资,落实好公益林建设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林区职工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林区转岗职工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林业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加强工程监管。监察机关要做好工程实施全过程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天保工程建设的社会氛围,提升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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