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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

配套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22号        2016年5月5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1)、《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附件2)、《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附件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附件4),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实施计划及配套措施,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全省基础教育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附件:1.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

        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

        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

 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高级推荐条件,各地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省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评价标准要体现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并向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三)创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在水平评价中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引导教师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的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参加职称评审的名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要按照不低于省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在省和当地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制定考核推荐条件和办法。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后,按程序申报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经过评委会评审。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择优聘用时对这部分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6.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区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

  7.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筹备(2015年9月-12月)

  1.明确职责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照"三定"职责,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改革工作,牵头制定全省总体实施方案和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教育厅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牵头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和标准条件,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措施,加强舆论引导。

  2.开展调查摸底。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各学校教师素质情况、职称评审情况、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等,为改革提供准确数据。

  3.制定配套措施。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改革实施方案、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及评价标准条件、评价办法等配套办法,报人社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2016年1月-5月)

  1.制发文件。包括:《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动员部署。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国家改革工作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3.舆论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4.组织培训。分层次对涉及改革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6年5月-2016年12月)

  1.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2.组织评审。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人才结构及"评而未聘"人员数量,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数,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推荐人数另行通知。

  3.学校聘用。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到相应岗位,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17年1月-2017年4月)

  首次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全面总结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2017年2月底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市州改革工作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人社部和教育部。

  五、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聘用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改革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级要根据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改革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州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职称(职务)层级的评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实际,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四)强化服务,全程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突出职称评价的服务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教师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工作督查,明确任务、明确时限、明确要求,确保相关政策在基层落地。要实行阳光评审,实现全过程监督,实施结果公示,充分尊重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附件2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实施意见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现有中小学校人员过渡,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过渡范围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过渡。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并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按实际聘任职务办理过渡,同时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继续有效,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

  (一)学校梳理。学校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核实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文件和证书,以及岗位聘用(聘任)文件(合同)和工资变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统一填写《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表1,简称《人员过渡登记表》)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表2,简称《人员过渡一览表》)。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人员过渡登记表》和《人员过渡一览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在《人员过渡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三)学校公示。学校将经教师本人签字确认的《人员过渡登记表》及《人员过渡一览表》向全校教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核报批。各地所辖学校将《人员过渡登记表》、《人员过渡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县(市、区)或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省级相关单位所辖学校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人员过渡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审批下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下发批文。《人员过渡登记表》按档案管理权限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七)证书换发。按统一后的职称体系,由各地按规定统一办理、换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要在省过渡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人员过渡细则,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人员过渡平稳顺利。过渡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切实落实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单位要重点审核过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主管部门要重点核准个人身份等重要信息,过渡人员姓名及专业、学段、任职资格(职称)、岗位聘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准确。

  (三)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文书、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过渡前职称申报评审及过渡的文件、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确保相关档案完整、安全。

  (四)强化群众监督。要切实保障广大教师对职称过渡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按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各类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核查,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核查结果。

  附表:1.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略)

        2.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略)

 

附件3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是指对通过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相应职称(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综合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职务),必须符合《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职务)推荐办法,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拟竞聘岗位,按规定程序组织教师开展申报。

  鼓励教师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有空缺时,教师可跨校评聘。跨校评聘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报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量化打分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校将推荐人选按程序逐级推荐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实行评委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委会根据管理权限按规定组建。其中,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委托省教育厅负责组建。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成员主要由高等学校中熟悉中小学教育的正高级专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等专家组成。其他各级评委会成员按照业内评审、同行评议的原则确定。具备条件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动态调整,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各级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称(职务)评审制度和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各级评委会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按评价标准条件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管理权限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各级评委会及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职称(职务)评审制度和办法,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予以干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实际,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 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

  第九条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以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2次以上市级奖励,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十条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在本市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20学时以上,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篇(部)以上。

  第十二条 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三条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十四条 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第十五条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六条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第十七条 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第五章 一级教师

  第十九条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第二十条 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研成果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第二十二条 初中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六章 二级教师

  第二十四条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五条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第二十六条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七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七章 三级教师

  第二十八条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第二十九条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章 破格推荐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三)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四)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五)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四)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七)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一级教师、二级教师的破格推荐条件按职称管理权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职称(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支教(从教)经历。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带学生实习实践可计算为支教时间。

  对1999年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暂不作支教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要求。

  第三十八条 凡2003年以后到“四大片区”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四大片区”评聘教师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四十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农村和“四大片区”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对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水平和专业课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评聘教师职务,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校级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

  (一)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二)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高级推荐条件。各地的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省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评审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解释。
  

备注

相关术语和概念的解释
  

  一、除特别注明外,凡表述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二、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申报者须独力完成或主研人员)。

  三、奖励是指按规定由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

  四、荣誉称号是指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荣誉称号。

  五、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申报者须独撰或第一作者)。专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论著或教材(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主要作者应注明具体撰写章节内容)。

  六、“四大片区”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88个县。具体名单如下:

  泸州市: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

  广元市: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苍溪县、剑阁县、旺苍县、青川县

  乐山市: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县、马边县

  南充市:高坪区、嘉陵区、南部县、仪陇县、蓬安县、营山县、阆中市

  宜宾市:高县、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广安市:广安区(包括前锋区)、邻水县、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

  达州市:通川区、万源市、达川区、宣汉县、开江县、大竹县、渠县

  巴中市:巴州区(包括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九寨沟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凉山州:木里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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