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函[2004]128号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精神,组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成立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职责
(一)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加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宏观指导。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和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二)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省财政厅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责。
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效绩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收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加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宏观指导;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编制国有资本金预算和执行方案。
(六)根据省委授权,负责部分国有资产在市、州的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和管理。
(七)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协调中央、外地在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九)承办国务院国资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财务、信息化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在省国资委的中央、外地在川企业的稳定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制订的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所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考核分配处。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制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分析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及监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方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和债权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监管处。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投资规划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编制和上报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负责国有企业人才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省委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指导并承担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协助管理中央在川企业和外地在川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中央在川企业联络处。推动中央和外地在川企业参与地方建设;协调中央和外地在川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有关的事宜。
(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十三)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国有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四)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国有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十五)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国资委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纪委),与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局合署办公。省国资委纪委设综合处、纪检监察处、法规审理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117名(含纪委和派驻监察局编制15名,不含2003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编制1名),其中,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由省委常委兼任、1名副书记由省政府领导兼任,主任(副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主任(兼党委委员)4名;机关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纪委〈派驻监察局〉专职副书记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监事会主席和派出监事编制30名,其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省国资委机关及监事会主席、派出监事所需人员从原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及其各行业办公室调入。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按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情况,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原省委企业工委机关服务中心更名为省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在原核定16名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增核4名,编制总数为20名。除原省委企业工委机关服务中心在编人员整体转入外,空缺编制所需人员从原化工行业办所属的化工服务中心调入。
(二)原省委企业工委监事会工作技术研究中心更名为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技术研究中心,并连人带编整体划入。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协调职能统一由省国资委承担后,撤销原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设在省财政厅的办公室。
(四)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五)省国资委与省经委的关系。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国有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扭亏脱困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工作,省经委配合;省经委负责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省国资委配合。省国资委负责国有重点企业运行状况的分析研究,并向省经委通报。省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和党的关系在省国资委的中央、外地在川国有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
(六)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