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1〕88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办发〔2011〕39号文件上来。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防治”四项重点政策措施,坚持标本兼治,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准确把握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明显实效。要切实做好救助保护、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等急需加强的重点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范围和任务,开展联合巡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实现救助保护经常化;要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广泛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基本实现明年底全省城市街面无流浪儿童的目标;要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流浪的长效机制,努力做好源头预防工作,进一步落实好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扶贫开发等相关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
三、协调配合,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发现、护送、救助和接送返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好救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教育、司法、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为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提供便利。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流出地流入地对接机制,努力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完善保障,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保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正常运转,完善救助保护机构的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和功能;加强救助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规范社会工作和专业岗位设置,落实工资倾斜政策,健全救助保护工作平台。抓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划、建设与管理,推动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人性化服务,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营造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认知救助工作、关注救助工作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