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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1〕1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都市经信委,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切实提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9日

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提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确保供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是指: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等。

第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考核组织、证书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等相关事务性工作,配合做好制定制度标准、建立考核题库、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应由具备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燃气经营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

第六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要求执行。燃气从业人员必须达到培训要求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应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身体条件的本企业职工。

第八条 考核的考试、考务工作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川建人教发〔2017〕758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考核采用无纸化考试,由计算机随机组卷、机上答题、当场评分。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第九条 经专业考核合格人员,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统一样式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十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持证人可查阅证书信息和打印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应采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确保燃气从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掌握燃气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和“四新技术”等,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燃气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应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落实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合格证书自动失效。届满需要复检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复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证书所在的燃气经营企业按年度出具);

(二)安全事故记录(证书所在的燃气经营企业按年度出具);

(三)继续教育时间、课程内容和课时记录(持证人员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学时可分次累计计算,并由继续教育单位签章确认)。

第十三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符合相关要求,且已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考核机关准予证书复检。证书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变造、冒用及违规使用。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需变更受聘企业的,应依法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新聘用企业向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变更。证书有效期不变,编号不变,重新生成电子证书,原电子证书作废。

第十六条 外省持证人员到四川从业的,由所在聘用的省内燃气经营企业,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书变更。证书有效期不变,编号不变,企业信息更新后重新生成电子证书,原证书作废。

第十七条 因持证人不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或其他原因放弃电子证书使用权,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注销。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监督机制,燃气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在培训、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替学替考、抄袭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考核成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指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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