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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

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9〕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健全我省融资担保体系,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转型升级,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范化解潜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规范促发展,推动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减量提质、合规经营、做强做优,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尤其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构建以省级再担保公司为龙头,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主体,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依托,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发展目标。到2023年,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形成数量适中、协同高效、稳健运行的融资担保体系;在继续增强行业重要性机构资本实力的同时,其他机构平均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余额占全省融资担保余额比重达到60%以上,融资担保费率在全国同行业保持较低水平,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风控能力进一步增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二、着力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三)深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对接与资源共享,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与我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推动省级再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高业务对接效率,打造“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高效联动服务体系。

(四)增强行业重要性机构资本实力和协同能力。支持省级再担保公司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中央财政支持政策,适时对省级再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省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建立分支机构、与市县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或股权合作等方式,加快向市县和基层尤其是产粮大县、农业大县、深度贫困县延伸机构和服务,加快建设全省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经营规范、具有较强带动力的省级融资担保公司,与省内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股权、管理、业务、培训等合作。按照“差异定位、优势互补、协同合作”的原则,推动行业重要性机构建立健全准入标准、信用评级、差异化定价等机制,促进全省融资担保体系“一盘棋”协同发展。

(五)夯实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基础。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增资、并购重组等方式有序整合市县融资担保公司,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增强担保能力。大力引导市县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引入行业重要性机构参股或控股,借助其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优势提升自身实力。对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小微企业与“三农”服务占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担保代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设机构。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六)推进省级“总对总”合作。行业重要性机构要发挥牵头作用,推动全省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尤其是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充分运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灵活、决策链条短等特点,深度合作、平等合作,重点解决信息沟通不畅、风险分担不对等、保证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七)用好用活融资担保资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深化银担合作作为加大支小支农力度、有效缓释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在与省级再担保公司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取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等优惠。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优化授信审批流程,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统筹研究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的准入和业务标准,提高银担合作质效。

(八)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合规审慎的原则,完善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质分担风险,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在客户发生债务违约后应给予融资担保公司一定的代偿宽限期,并在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积极帮助化解风险。融资担保公司应通过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方式有效控制风险,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不收取保证金。建立政府、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推动融资担保公司之间加强担保业务合作,共同做好风险管控。

(九)防止风险转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加强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在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引导下,融资担保公司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承担。

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定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要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占比达到80%以上。省级再担保公司要合理设置合作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一)稳妥创新业务模式。融资担保公司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开展“投担业务联动”,为企业发展提供投资、担保、委托贷款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规范开展资产业务,弥补担保业务可能出现的亏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重点围绕我省“5+1”现代产业体系,通过依托优势股东资源及上下游产业链等方式深挖市场有效需求,实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开展“担保+保险+险资直投”等创新合作,提高对实体经济融资的增信、分险能力。支持融资担保公司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及区位优势,围绕军民融合、自贸区建设、创新创业、文化旅游、精准扶贫等领域开展区域性、特色化、专业化经营。

(十二)优化公司治理。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持续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控建设,建立完善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约束相互匹配的经营机制,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薪酬体系,增强融资担保公司对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吸引力。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级,利用外部专业力量提升风控能力。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稳妥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合法共享,增强风控能力。建立融资担保公司诚信档案,推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管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制定监管细则。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银保监会配套监管制度框架,结合四川实际修订完善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程序,制定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市场退出等实施方案,形成与国家监管政策相配套的监管细则。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模、服务对象、内控和风险状况等,对资本金托管比例、放大倍数等采取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四)强化科技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快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管科技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第三方中介等辅助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排查预警、防范处置协同工作机制,准确识别风险隐患,及时有效处置地区性、行业性风险。充分运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及其股东行为的管控,防范违规经营风险。对重点公司、重点领域建立以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测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挪用客户贷款或保证金、账外经营、非法经营等问题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提升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水平。督促融资担保公司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报送业务信息和风险情况。

(十五)加强主要股东管理。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行业准入,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识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确保引进高质量投资者,有效解决主要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融资担保公司正常经营等问题。对大股东涉嫌虚假出资、挪用注册资本金、非法关联交易等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依法依规处理融资担保公司的同时,将股东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六)分类整治问题机构。分类施策,依法有序清理整治一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公司,净化行业生态。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已成为“僵尸”机构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督促其整改或进行清退;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公司,要予以清退;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有效运用兼并重组等手段化解高风险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十七)强化行业自律。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规范、服务职能,牵头制定行业标准、自律规范等制度,组织开展行业评级、培训等工作。打造行业综合服务平台,为会员机构经营发展、内控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六、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十八)优化考核激励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等的担保业务、资产业务实施分类考核,适当降低或取消融资担保业务的盈利性考核要求,加大对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5+1”现代产业体系等情况的考核比重。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十九)健全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加快全省融资担保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融资担保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探索组建全省融资担保代偿风险处置服务机构,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流动性。对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给予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二十)落实财税扶持。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实施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免征增值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强化协作,持续推动健全我省融资担保体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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