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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

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6〕96号         2016年11月28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川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补齐我省教育短板,全面提升教育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教育结构趋于合理,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区域、城乡、校际差距逐步缩小,教育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增强,教育发展主要指标力争达到或超过国家平均水平,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1.保障教学点基本办学需求。科学布局农村学校,保留并办好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制定教学点办学条件、教师配备等基本标准。按标准配置完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基本需求。实现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接入宽带网络。村小学、教学点教师编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总量内合理核定。通过走教、支教等多种途径,使教学点拥有必要的专业教师,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强化中心校对教学点的统筹管理。经费向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倾斜。(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保障。在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寄宿制学校。加快改扩建、新建学生宿舍,实现寄宿学生“一人一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继续实施高海拔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暖补助计划。改善如厕环境和淋浴设施。改善体育和艺术教育场地,配备音体美器材,建好图书馆(室)、广播站、活动室。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的教职员工,有效开展生活指导、心理健康、卫生保健、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关爱乡村留守儿童,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

  3.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科学制定和调整城镇学校特别是县城学校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在新增人口较多的地区优先建设学校。采取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教育信息化等措施,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采取学区化管理、扩大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等措施,有序分流学生。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引导学生合理选择学校。(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4.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好“特岗计划”;加大省属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力度,重点为乡村中小学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各地应按规定多途径补足配齐教师,严禁有编不补。对乡村学校补充音体美等急需紧缺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教学名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教师交流力度,优先保障村小学和教学点需求,确保一定比例的骨干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分类分层实施乡村教师、校长素质能力提升培训,到2020年底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落实好“四大片区”贫困县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二期)工程。做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工作。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选好配强乡村学校校长。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区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教育系统评优评先时,对长期在乡村学校工作的优秀教师予以倾斜。各地对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满10年,继续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的优秀教师要给予奖励。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并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给予鼓励,在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中,将乡村教师名额单列。(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继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加强经费保障和管理,改善学校食堂伙房条件,全面向食堂供餐转变,满足室内就餐需求。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等流程,确保食品安全。科学合理配餐,改善膳食结构。健全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地方试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促进公开透明、廉洁运作。(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6.巩固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以市(州)为单位,统筹规划中等职业教育校点布局。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作用,通过兼并、托管、合作、整合等形式,做大做强优质学校。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农村、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完善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依法建立财政生均经费拨款制度,建立健全分类分专业的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暂时不能实行生均拨款制度的其他性质的公办中等职业院校(如国有企业举办的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以及民办中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安排项目方式,在师资培训、小型修缮、教学仪器购置、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完善中职学校办学标准,实施中职学校达标建设计划。(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实施高职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加大对服务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职业院校支持。遴选一批具有相对优势的高职院校,支持其建设发展,带动全省高职院校办学水平整体提升。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实训装备水平。(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8.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任专兼职教师政策,推进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落实学生实习制度,改善实习实训条件,提升实习实训质量。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布局、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等全面衔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本科高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比例。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建立中职学校教学诊断和改进制度,全面开展中职学校监测评价,完善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和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广泛开展技术推广、扶贫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等。(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9.统筹办好普通高中。各地要根据实际,合理布局普通高中,优先保障乡镇高中,因地制宜新建、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方便学生在当地入学。切实改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到2020年,乡镇高中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10.提升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健全普通高中经费投入机制。选派优秀校长、教师优先到乡镇高中任职任教。鼓励优质高中与乡镇高中通过多种方式,在课程建设、教学资源、教师培训、管理方式等方面实现共享。大力推进乡镇高中教育信息化建设。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逐步推进“选课制”“走班制”,引导学校提升品质、办出特色。(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继续实施中职全面免学费和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政策。推广“9+3”免费教育模式,鼓励和引导民族地区、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到省内发达地区就读中等职业教育。(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

  (四)提升高等教育发展水平。

  12.分层分类推进四川高水平高校建设。引导高校突出学科(专业)优势和建设重点,促进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发挥在川高校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3.深入实施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按“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综合实验训练中心、图书馆等基础办学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学校本科教学的实验基础能力。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加强实验教学团队建设。(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4.多方共建行业特色高校。支持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以合作共建的方式,参与建设一批具有行业特色的高校。丰富共建形式,重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交流、协同创新、研发基地、成果转化、干部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完善共建机制,在产业信息、科研、实训条件、学生就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积极争取高水平大学的对口支援。积极争取提高我省地方属高校受援比例。受援高校要与支援学校制订相应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培训在职教师,提升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借力支援高校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建设相应学科专业科研基地;加强与支援高校的科研合作,联合申报各层次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研究。(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16.提升新建本科院校办学水平。引导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落实生师比、高学历教师占比要求,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全面开展新建本科院校评估,对办学特色鲜明、紧贴地方需要的,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评估整改不达标的,减少招生规模、严控新设专业。(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积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17.扩充公办幼儿园资源。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合理规划农村公办幼儿园布局。按标准提供基本保教条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拨款水平。支持企事业单位所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提供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8.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完善和落实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园。通过提供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农村普惠性民办园建设。通过派驻公办教师、纳入巡回支教范围、支持教师培训、开展教研指导等方式,提升办园水平。运用新型民办公助机制试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奖补等措施,对收费合理、管理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园进行扶持。(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9.补充学前教育师资。各地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地方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加强编制调配,并积极通过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齐配足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鼓励各地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引进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扩大学前教育专业省属免费师范生招生规模。开展对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全员培训。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对长期在农村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0.改革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探索以中心园为依托的业务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归口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制定农村学前教育办园(班)基本标准,严格执行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健全关爱体系,着力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全面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防止“小学化”倾向。因地制宜办好农村幼教,充分挖掘、利用农村当地自然资源,创设园舍环境,自制玩教具。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举办的幼儿园,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

  (六)推动民族教育加快发展。

  21.办好内地民族学校(班)。支持成都、德阳、绵阳等地区继续办好内地民族学校(班)。加强成都西藏中学和内地“散插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提高内地民族学校(班)教学水平,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计划,配强学科指导教师,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健全内地民族学校(班)经费投入机制。继续实施“9+3”免费教育计划,优化专业设置,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民族宗教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开展对口支教工作。按照内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的结对工作机制,组织内地对口支援市、县(市、区)每年选派具有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的优秀教师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接收民族地区幼儿园、中小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到对口支援学校挂职锻炼和跟岗学习。重点选派一批理科教师到民族地区支教,置换出当地理科教师到对口支援学校跟岗学习。鼓励支援教师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承担一线教学任务,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整体提升民族地区学校教学水平。(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

  23.增加民族地区学生上大学机会。落实好高校招生向民族地区倾斜的有关政策。民族地区高校要紧贴民族地区需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通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等形式,为民族地区培养急需人才。鼓励民族地区高校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适度增加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做好少数民族高端人才培养工作。在民族、宗教、历史、地理、文化等领域,选拔一批有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者,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公派出国进修、到国际组织任职等形式,培养一批有学术造诣、有国际视野、有社会影响的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

  (七)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25.扩充特教资源总量。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建好一所特教学校;尚未建立特教学校的县,要以多种形式开发特教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教班。在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特教资源教室,对残疾学生实施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帮助学生掌握一技之长。鼓励高校招收残疾学生,扩大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责任单位:教育厅、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加强特教教师队伍建设。扩大高校特教专业培养规模,鼓励高校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教课程。普通教师转岗担任特教教师,应经过特教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在特教岗位工作满10年且继续从事特教工作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普通中小学承担特教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教教师倾斜。(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财政厅)

  27.拓展特教服务模式。各地要对义务教育阶段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支持特教学校与当地医疗、康复中心及社区其他服务机构合作,为残疾学生提供康复服务。探索孤独症儿童教育模式,优先考虑就近入学、随班就读,鼓励特教学校及有条件的普通学校开办孤独症特教班,支持民办机构、福利院及其他康复机构为孤独症儿童提供教育和康复服务。逐步提高特教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教育厅、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8.提高特教经费保障水平。特教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完善资助体系,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加大对学前、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省残联)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将落实本方案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单位)工作计划,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做好与省“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做好与教育改革发展及其他工作的衔接,确保政策连续性。

  (二)抓好统筹协调。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和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实施。根据不同阶段教育属性及经费投入机制,通过发展民办教育、社会捐资助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措教育经费。

  (三)开展督导监测。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对政策落实、实施范围、资金使用、工作进度、阶段目标等情况,通过监测评估、实地督查等方式加强专项督导,公开督导报告,发现问题限时整改,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国家政策措施,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我省教育发展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让人民群众见到实效,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加快我省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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