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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5〕807号       2015年10月30日

 


  
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等有关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级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要求项目需先编制项目建议书外,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者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甲级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不需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可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完成后,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省发展改革委先商请审计部门审计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评审,并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交付使用或运行后,省发展改革委可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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