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项目
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6〕112号 2016年7月13日
广元市、绵阳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授权采取BOT+政府股权合作模式建设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广府〔2016〕49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项目采取“BOT+政府股权合作”模式建设。
二、授权广元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绵阳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川交发〔2016〕15号)等文件规定,依法确定项目政府投资人,同时依法组织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有关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三、广元市、绵阳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政府监管和支出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有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厅要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