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5]38号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切实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44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翻印发至市、州、县)。现对《意见》在我省的适用范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校舍建设的经费投入、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根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家实施的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我省实施的《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项目及省内各地农村寄宿制学校校舍建设项目。
二、实施《行动计划》和“两基”攻坚的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寄宿制工程”和《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拨付。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国家和我省实施的“寄宿制工程”、《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项目、各地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境内外捐赠款建设的教育工程项目均应予免收或减收各种建设规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部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适当比例减收。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减免政策。民族地区《行动计划》实施州、县减免收费的情况将作为获得奖励资金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新建或改扩建确需征用土地(国有、集体所有、私人承包)的学校,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供给土地。要确保学校和小农(牧)场建设用地,民族地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原则上按200人以下2亩、200至500人2至5亩、500人以上5亩的标准为寄宿制学校划拨小农场建设用地,纯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学生规模为寄宿制学校划拨相应的草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学校和小农(牧)场建设用地要特事特办,搞好优质服务。
民族地区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好“寄宿制工程”和《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民族地区受自然地理因素的制约,有效施工期短,“寄宿制工程”和《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项目一经国家和省批准,建设经费即经落实,即可开工建设。项目招投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四、民族地区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和部门定点联系制。州(市)、县“两基”攻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领导要固定联系几个攻坚县或项目学校,定期检查包干对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要通过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推进工作。对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高,按时完成“寄宿制工程”和《行动计划》校舍建设任务的地方,将给予表彰;对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管理差、质量低,挪用、挤占、拖欠、贪污工程款和寄宿制学生补助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省级教育对口支援部门和内地各支援市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对口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