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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

 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71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教育厅(简称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委教育工委)是省委主管教育工作的机构,与四川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国家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边远艰苦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六)加强全省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全省教育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省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组织审定省级统编教材,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统筹和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省属本专科院校专业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八)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省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

  (十二)负责全省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三)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建设以及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和学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指导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负责全省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川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和政务协调、政务信息、绩效管理、督查督办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承办教育年鉴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拟订全省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教育系统政务、校务公开;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省民办教育;指导教育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计划基建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全省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承担厅直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四)基础教育处。

  承担全省基础教育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参与研究基础教育体制的综合改革,拟订基础教育评估标准,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规划和管理基础教育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审定中小学地方教材;指导全省普通高中教育、中小学德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四川省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办公室)。

  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牵头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以及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计划;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指导实施工作。

  (六)高等教育处。

  承担全省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改革,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指导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开展高等专科、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导各类高等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工作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图书馆建设。

  (七)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拟订全省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指导性文件,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承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具体工作。

  (八)民族教育处。

  指导、协调全省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文字教材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管理四川省成都西藏中学。

  (九)师范教育处。

  负责实施教师教育标准和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承担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师资培养和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参与研究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

  (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学校国防军训办公室)。

  负责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拟订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与学生体育竞赛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并指导有关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并会同实施学校国防教育和大中专学生军训工作。

  (十一)宣传思想工作处。

  指导高等学校德育、宣传舆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和指导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并组织审定有关统编教材;指导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工作、网络文化建设与指导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处。

  指导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省创新体系建设以及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建设和高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高校学生工作处。

  负责全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和高校学生常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协助做好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和稳定工作。

  (十四)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省语言文字研究、改革工作;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并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工作和指导汉语国际推广、普通话推广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川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教育系统来川外籍教师、专家的有关管理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指导教育对外宣传工作。

  (十七)学校安全管理处。

  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督促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十八)组织干部处。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高校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所属高校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基层党建、统战和民主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选拔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处。

  规划、指导全省教师队伍、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教育系统专家(不含外籍专家)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信访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教育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会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检查全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高校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教育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4名。其中: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3名(其中1名兼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督学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副总督学2名,其中1名兼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1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教育厅审计处在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挂牌,负责省级教育经费内部审计,省属高等院校、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工作。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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