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2004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府函[2004]99号 二○○四年五月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缴费费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20%。各市(州)现行执行费率与此不一致的,按全省统一缴费费率执行。
二、完善统筹基金调剂办法
2004年度各市(州)按省级统筹核定应征基金的1.5%上缴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与中央分配我省的缺口补助资金统筹调剂安排,与各市(州)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完成情况以及基金缺口、财力情况挂钩。缺口由省、市(州)共担。省级统筹基金上缴和调剂下拨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
各市(州)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调剂办法,确保本市(州)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市(州)2004年度统筹调剂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将选择1至2个市进行以加强分级负担责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试点。
三、强化保发放工作责任制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缴费费率的有利条件,加大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力度,不得随意改变参保缴费政策、擅自放宽退休条件、自行制定地方性的统筹项目。违反规定的必须纠正。要切实负起保发放责任,强化基金征缴、参保扩面和保发放工作目标责任制,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扩面、征缴、保发放工作的激励机制,纳入目标管理。继续调整支出结构,加大保发放投入,促进保发放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编制统筹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违者从严查处。要采取措施加快数据中心和网络互联建设步伐,加强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日常核查工作,尽快实现全省社会保险基础数据的统一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