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本级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
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23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调整省本级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单行支付药品支付政策
省本级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包括门诊和住院)单行支付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不计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直接按75%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单行支付药品费用累计不超过25万元/人·年,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超过单行支付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的费用(不含个人按比例分担的部分),纳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77%。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支付限额执行现有政策规定。
二、完善高值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高值药品时,药品费用并入住院费用按规定支付。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登记的省本级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已纳入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的高值药品时,药品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支付。已按规定通过高值药品用药认定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治疗医疗机构门诊或供药药店使用尚未纳入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的高值药品时,药品费用不计起付线,按省本级住院支付政策支付。
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范围执行省医保局相关规定。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