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机动车
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6〕75号 2016年10月12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
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为扎实推进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和《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精神,按照安全第一、便民利民、开放竞争、公正廉洁原则,结合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有效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让群众在培训考试中更自主、更便利、更经济,充分享受改革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开放有序培训新格局。
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将先进的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培养,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引导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鼓励通过校企合作、委托培养等形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进行大型客货车职业化教育试点,建立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直通车”制度。试点院校要保障职业化教育质量,严格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管理。驾驶培训机构要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驾驶培训机构要改变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单一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并提供现金、银行卡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要公开相关信息,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允许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自主决定转至其他培训机构继续培训。(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
3.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成都市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保监会统一要求,试点非经营性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学车专用标识的自学用车可以进入经营性教练场或符合安全等条件要求的教练场进行场地训练。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四川保监局)
(二)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4.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
5.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驾驶培训机构要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建设和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管理系统,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把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培养贯穿培训全过程,推进规范化教学,确保培训质量。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完成各阶段培训后,按规定进行考核,全部考核合格的,发放结业证书。学员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的,不得申请预约考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驾驶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
6.着力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完善驾驶培训考试内容和标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一步优化调整驾驶培训和考试内容、标准,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训,编制推行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驾驶规则体系。改进理论知识培训内容,鼓励实行课堂集中教学与网络远程教学相结合,采取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7.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考试违规行为、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8.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教练员管理,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鼓励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并将聘用的教练员信息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教育厅等)
(三)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考试供给能力。
9.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牵头制定全省考场管理规定,规范考场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监督;组建考场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规范验收程序,严格按照标准验收考场,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一律不得使用。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不再承担大中型客货车考场建设规划任务。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全车型、全科目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布建考场,科学合理确定考场数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设的考场,其建设纳入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运行维护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地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设考场,尽快提高考试供给能力,满足考试需求。同步建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预警机制和风险告知制度,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社会投资理性进入。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使用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要加强对考场的监督检查,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考场的选用、验收标准、结果以及违规问题查处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坚决防止暗箱操作。(责任单位:公安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0.优化考点布局。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逐步向县级下放、延伸。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由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对尚不具备条件的,推行由市(州)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设区的市、县级市、100万以上人口的县应当建设考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应当在州政府所在地和交通便利、辐射条件好的重点县建设区域性考场。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县、乡(镇)建设考场,优化考场布局,方便群众就近考试。(责任单位:公安厅)
11.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修改完善《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管理工作细则》,加强考试员队伍建设。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建立专职、兼职等多元化、多层次考试员队伍。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职、兼职考试员;从道路运输企业职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等群体中,聘用安全意识强、驾驶技能过硬、无违法、无事故的驾驶人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工作。加强对社会辅助考试人员的监督管理,其管理不得由驾驶培训机构、考场等机构负责;其薪酬列入考试工作成本,由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纳入相关部门预算,不由驾驶培训机构、考场等机构支付。不得聘用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员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责任单位:公安厅,财政厅)
(四)改进考试组织,保障考试公开公平公正。
12.实行自主报考。部署使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车管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车辆管理所按照考生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试。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由考生自主选择现金支付或网上支付等方式缴费,可分科目或一次性缴纳全部考试费。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考生自主报考,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报考分离,维护群众学驾考证权益,促进考试公开公正。(责任单位:公安厅,财政厅)
13.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格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保证新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素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评判,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推行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严格公正。(责任单位:公安厅)
14.实行考试随机安排。严密考试组织形式,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责任单位:公安厅)
15.实行考务公开。公开考试信息,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设施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日期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公开考试过程,车辆管理所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实行考场开放,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责任单位:公安厅)
16.优化考试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科学安排、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小型汽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取消通过单边桥内容。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改变当前驾驶培训机构参与考试过程管理的模式,采用考试员密钥认证签名、考生领证前手写签名等方式确认考试成绩,在考生考试合格后,打印申请资料和考试成绩单,统一归档。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在全面实现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全省异地通考”。(责任单位:公安厅)
(五)严格监督问责,保证培训考试规范廉洁。
17.健全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机制。建立省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的动态监管,督促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公安机关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发现学员未完成培训学时的,应当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18.完善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2016年底前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监管系统,2017年逐步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评判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公安厅)
19.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分别由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对自学直考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20.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依法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依法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
21.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六)提升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学驾领证。
22.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严肃查处不规范价格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费用。(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23.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驾驶人体检工作。调整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人员,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责任单位: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
24.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按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责任单位:公安厅)
25.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责任单位:公安厅)
26.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依法执行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落实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执行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使用专门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省残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分别负责)
27.提高驾驶证国际认可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部署,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障配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驾培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保监、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工作,由农业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
(二)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做到培训与考试相衔接、培训考试需求与供给相平衡、政府服务与管理相融合,既为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立足实际、稳步实施。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等试点事项,要按照国家、省相关部门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对自主报考等实施条件成熟的事项要立行立改、有序推进。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三)执法联动,完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培训的监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培训行为,保障驾驶培训市场正常秩序,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查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驶培训机构人员等篡改和伪造培训数据,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综合施治,维护秩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源头把关,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引导,深化公益广告宣传,传递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着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