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人员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川林规发〔2023〕3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9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人员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快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分为10个子专业:林业、草业、湿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水土保持、园林景观、数字林草、木(竹)材加工、林产化工、森林采运(专业类别详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等次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在处分、处罚及其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获得本专业相关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林业和草原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获得本专业相关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林业和草原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相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林业和草原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相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林业和草原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专业相关调查、评价、规划、设计等项目2个以上,形成专业技术报告,并通过项目验收或专家评审。
(2)参与林草工程建设项目2个以上,作业质量通过验收。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软件著作权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或参与选育的品种通过国家或省(部)级审(认)定为林木良种(草品种),或获得国家林草新品种授权1个以上。以上成果应在生产中取得较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4)参与本专业有关的研究开发,完成科技成果1项以上,经相关机构评价,成果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参与本专业有关的成果转化、示范推广类项目,通过项目验收或专家评审,并取得良好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本辖区林草相关灾(疫)情防治工作,制定监测、预防、评估方案并正式印发,或参与组织实施,成效显著。
(6)参与编制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工法等并正式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本辖区林业和草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等2个以上并正式印发实施。
(7)承担本地本单位国土绿化、生态保护修复、林草资源管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林长制管理、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特色产业发展等工作任务,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广泛认可和肯定。
(8)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和重要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天府友谊奖等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获奖均以获奖证书为据。市(州)级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县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县级成果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或完成科技成果1项,经相关机构评价,成果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2)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部)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件(排名前三位)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排名前三位)或软件著作权3项(排名前三位),或获得国家林草新品种授权1个以上(品种权人排名前五位),或选育的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为林木良种(草品种)1个以上(排名前五位)或省(部)级审定为林木良种(草品种)1个以上(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级认定为林木良种2个以上(排名前三位)。以上成果应在生产中取得较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须提供已经产品化或应用证明。市(州)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不限定排名。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本专业相关调查、评价、规划、设计等项目2个以上,形成专业技术报告,并通过项目验收或专家评审。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林草工程建设项目2项以上,作业质量通过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与本专业有关的成果转化、示范推广类项目,通过项目验收或专家评审,并取得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7)参与编写国家、行业标准(规程)、工法1项以上,或主持编写地方标准(规程)、工法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县级及以上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等2个及以上,并正式印发实施。
(8)县级及以下申报人员,在国土绿化、生态保护修复、林草资源管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林长制管理、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关键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为林草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5.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与申报专业一致,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导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5.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奖项。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或天府友谊奖、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4)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奖项1项以上,或省(部)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2项以上。
(6)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8)主持国家标准、规程编写、工法1项以上。
6.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已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
第八条 非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相关成果,转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层级。其中,转评前后职称所用专业知识相同、工作性质相近的,转评后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职称取得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成果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二)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件(排名前三位)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排名第一)或软件著作权3项(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林草新品种授权1个以上(品种权人排名前三位),或选育的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为林木良种(草品种)1个以上(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级审定为林木良种(草品种)1个以上(排名前二位)或省(部)级认定林木良种2个以上(排名前二位),且成果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创造产值10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天府质量奖、四川技能大师,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中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四)主持省(部)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创造产值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从事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1项以上奖项,或中国质量奖1项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件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赛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教练组)组长。
(四)主持省(部)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林草专业或非林草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申报高级职称的。
(四)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的。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内容,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项目(课题)负责人;“参与”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是某个专业领域的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应排名前三位。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四)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中国草业科技奖等专业奖项。不得将以单位名义获得的成果奖励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为据。
(五)本条件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林草新品种授权,以及林木良种(草品种)审定、认定等,均以证书为据;“业绩、成果”要求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均须提供相应效益证明材料。
(六)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七)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八)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以及驻地在乡镇(不含街道)的国有林场、林业站、保(管)护站、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林草单位。
(九)四大片区是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9月9日起施行。2020年8月27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林规发〔2020〕34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