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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3〕23号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环境保护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市(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方案》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纳入经济形势分析,做好分析测算,实施预警调控。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实行综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地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其他各项减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综合考核依据工作情况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具体考核指标计分细则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印发。

  第七条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核查督查,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核查督查进行,每半年一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别将各市(州)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初步核算数据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上述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全省考核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二)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三)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送省委组织部,依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人民政府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降低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制。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高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提请省人民政府撤消授予该市(州)的省级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省监察机关会同省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问责等。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依照国家规定暂停该市(州)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省监察机关依照《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该市(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需报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对所辖区内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的上一年度减排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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