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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2〕25号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建设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1〕15号),充分发挥城乡规划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科学引导作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建设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是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合理利用土地、水等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属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认真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职责,通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切实做到以科学规划指导和推动城乡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目前,我省城乡规划体系还不够完善,城乡规划编制水平特别是城市新区规划水平有待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规划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有待改进,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待增强;一些地方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不够,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同时,城镇化发展相关规划统筹协调不够,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等规划统筹有待强化。“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取得的巨大成功,充分证明了科学规划的重要性。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双加速”时期,制定并实施好城乡规划尤为重要和迫切。各地、各有关部门城乡规划建设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产业支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一系列关系,强化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推动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发挥规划科学引导作用

  (一)编制完善全省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科学确定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和总体布局,做好与《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双核五带”发展格局的对接,构建全省“一核、四群、五带”的城镇空间发展格局,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人口城镇化进程和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需要,与生产力布局相匹配,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布局合理、层级清晰、功能完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加快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和攀西“四大城市群”规划编制,将城市群规划与经济区规划、工业(产业)规划结合起来,依托城市群规划发展产业集群,增强辐射带动区域协调发展的能力,使其成为承载全省城镇化人口和经济的重点发展地区。同时,要指导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编制好州域城镇体系规划。

  (二)科学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提高城镇建设质量。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科学有序开展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修编总体规划工作中,要按照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要求,加强土地、产业(包括服务业)、交通、生态等规划专题研究,并将相关行业部门专项、专业规划的研究成果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积极开展覆盖城乡全域的总体规划编制,将城镇体系和村镇体系规划分别纳入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规划衔接,实现“多规融合”,增强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强化城镇发展的产业支撑,加强城镇的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镇建设的整体质量。其他小城镇也要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组织修编镇总体规划,规划人口5万人以上的镇要按城市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编后的城镇总体规划要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权限报批,并及时公布。

  (三)科学规划城市新区和园区,统筹城市和产业发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做大做强做优城市的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工业(产业)规划的实施,加快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积极引导工业及大型市场物流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镇聚集,将各类产业园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推动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为城市发展壮大提供空间载体、产业支撑和要素保障。城市新区要按照产城一体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和产业园区,完善新区就业与生活居住、公共服务等功能配套,建设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功能完善的现代复合型新城区,使城市新区成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以及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示范区。

  (四)制定城镇近期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建设实施时序。各城市、县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新一轮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在城镇用地布局上予以落实,科学合理确定城镇发展建设实施时序,将城镇近期建设规划作为推动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三规”融合的重要抓手,使其成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互动发展的重要规划平台。

  (五)加快城镇详细规划编制,确保建设项目科学实施。各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地区优先的要求,加快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和编制水平,在城镇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要做到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覆盖,逐步实现城镇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为城镇建设项目实施提供法定规划依据。同时,要加强城镇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积极做好公共活动广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和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打造城镇特色景观环境。

  (六)切实做好县域新村建设规划,推进城乡建设统筹。按照“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将新村建设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起来,加快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和新村(聚居点)规划设计,科学确定县域新村建设的发展战略与目标,构建合理的镇(乡)、村体系和村落空间布局,统筹布置县域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提高村落选址、布局和规划设计水平,完善新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新型村落和新型农村社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各地要抓紧编制并尽快完成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2012年底基本完成县域内各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设计,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要严格按照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设计,加快推进新村(聚居点)和新民居建设,因地制宜提高平原、丘区、山区村民聚居度。在新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新农村综合体的形成,并重视搞好民族地区新村(聚居点)规划,抓好牧民新村和彝家新寨规划建设。

  (七)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和权限,保障规划的权威性。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和权限。除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和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除成都市所辖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外,其他县城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交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并请示省政府同意后批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各级城镇近期建设规划由本级政府制定并公布;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报市(州)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交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保障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三、抓好城乡规划实施,切实改进城乡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乡规划空间管制,严格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各地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抓好当地城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在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镇建设与乡村建设的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要严格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化水体蓝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四线”管制制度。城乡规划确定的交通、电力、通信、广电、管道、水利、防灾、市政和公共设施,以及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规范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确保规划严格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市、县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规范建设用地性质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管理,严格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变更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的程序和要求,严禁不按法定程序或违反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变更规划条件,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确保城乡规划严格依法顺利实施。其中,按规定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批准手续;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建立完善与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尤其是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各城市和县应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指导下开展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镇总体规划的全局性和完整性。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不得在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以及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及抓好新村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四)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促进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要求,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强化政府对城乡规划的组织领导,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决策水平。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以及《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和工作规则。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共同组成,规划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作为政府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涉及空间布局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的衔接,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出审议意见,促进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省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全省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论证和审议,研究制订全省城镇化及城乡规划建设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等跨区域性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等地方重大城乡规划,以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城乡规划事项。

  (五)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制度,切实改进规划工作机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要依法实行城乡规划审批前按期公告和审批后及时公布制度,并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制度,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使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城乡规划部门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开制度,将规划许可内容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个人也应依法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开。通过改进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工作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强化规划管理的民主性、保障规划实施严肃性,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六)加大规划工作财政投入,保障规划编制管理需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依法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可视省级财力情况对欠发达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一)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省政府依法向市(州)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进行监督检查,派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市(州)人民政府也应向县(市、区)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镇(乡)、村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省域和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经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时,应定期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

  (三)完善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各地要严格实行城乡规划制定公告、公布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部门查询、核实,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向城乡规划部门、监察机关或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举报或控告。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对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社会监督报告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违反规划责任追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执法检查的行政责任。对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城乡规划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或规划执法检查中有违法行政行为的,以及项目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违反城乡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城乡规划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建设活动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或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注重城乡规划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人才保障;加大城市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等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力度,建立城乡规划工作专家库,提高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水平,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驾驭城乡建设发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都应当分期分批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城乡规划专题研修班、培训班。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相应的城乡规划培训制度,组织对全省各级城乡规划部门的领导和干部进行轮训,并加强对城乡规划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定期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城乡规划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作为当前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联动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领导,抓出成效。各级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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